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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不能缺席

2015年05月08日09:11 |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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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会教育不能缺席

  除了法律的刚性教育外,还应当发挥社会相关不良档案记录和舆论监督等“准强制力”的作用。一些行为只是违反普通管理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制裁,就需要通过不良记录形成一定的威慑。

  ■廖德凯

  近日,媒体接连曝光了社会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一些行为还格外刺眼:有的老人摔倒后讹诈前来帮助自己的人,陕西华清池景区杨贵妃雕像惨遭游客“袭胸”“非礼”,延安游客爬上红军雕像坐到头顶,成都两司机开“斗气车”导致一人入院治疗一人被刑拘……5月6日,有媒体报道武汉一女子在地铁站用直饮水洗脚,旁边还站着自己的孩子。

  众多社会不道德行为引发舆论热议,人们对之给予了强烈谴责。这些不道德行为固然是个人修养的体现,但也暴露出我们在社会教育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最主要的不足是社会教育没有形成“体系性格”,缺少制度或者执行的刚性,导致一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少后果预判,在公共场所屡屡做出令人蹙眉乃至愤怒的举动。而许多不道德行为其实可以用一些相对刚性的处置措施达到教育目的,这也是社会教育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说到教育,我们都知道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教育体系。如果用通俗语言来形容这三大教育的重点,大概可以这样表述:学校教育是“从娃娃抓起”,对孩子进行直接的教育培养;家庭教育是“从自己做起”,以家长的示范和管理带动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社会教育是“从成人做起”,通过法律的、道德的、舆论的各种约束,以及成人自身的继续教育、学习,让成人检点自己的行为,提高个人修养。由于各方面的压力,在社会教育中,成人对自我素质提高的学习动力并不缺乏,但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更多地应通过刚性措施来实现。

  作为一种有意识地培养人、教育人的社会活动,社会教育的刚性措施是通过强制力或准强制力,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预期而实现的。生活中最典型的刚性教育手段是法律的教育功能实现的过程。由于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有鼓励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每个人在做出自己的行为之后,都能通过对照法律规定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性质。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关执法机关就该依法进行处罚,这是法律教育功能实现的过程。通过一个个案例,让人们能在事前评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约束自己的失范行为。

  一些不道德行为则触犯了法律,比如“扶不起”现象中的讹诈,至少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由于执法中的刚性不足,没有足够的案例让人们知晓此种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从而造成另一种“教育”效果,纵容了个别人的不良或侥幸心理。再如开“斗气车”的行为,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危险驾驶行为,通过执法部门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和解释,可以让人们认识到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的目的也就随之达成。

  除了法律的刚性教育外,还应当发挥社会相关不良档案记录和舆论监督等“准强制力”的作用。一些行为只是违反普通管理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制裁,就需要通过不良记录形成一定的威慑。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经验可供参考借鉴。如果公民不良记录达到一定程度,该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受到极大影响。我国部分领域正开始相关探索,延安男子爬上红军头顶的行为最终被列入不文明旅游名单,该不良记录保留10年,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式。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完备体系,我们在这方面显然有着不小的差距。而由于社会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范围的普遍性,建立不良档案记录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当是社会教育刚性体系的重要支撑。

  社会教育的“刚性”体现了社会教育的“性格”。作为个人成长“三大教育”之一的社会教育,历来缺少“个性”,更多体现在口号上。当前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范现象,提醒我们必须建立起社会教育的刚性体系——研究法律教育功能实现的途径,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及不良记录与个人经济社会生活的联系,强化舆论监督在社会教育刚性措施中的作用。通过让社会教育形成自己的“性格体系”,人们也许会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风气才能向好的方面转变。

  (作者系媒体时评人)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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