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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任性辞职理由大剖析 敢不敢来一场说走就走的辞职?

2015年04月30日16:06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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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各种任性辞职理由大剖析 敢不敢来一场说走就走的辞职?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前不久,一封女教师的辞职信在网络上引起极大的反响。而这封被评为“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是在河南某中学任教十余年的一位女心理教师写的。

  简短的10个字,让这位“任性”的女教师在网上迅速走红。随后各种奇葩理由的辞职信照片在网上热传,诸如“想回家炒股”、“厂里妹子太少”、“彩票中了八百万”等。

  但对大多数人来说,辞职时能不能如此“任性”呢?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但应注意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不可过于任性和草率。

  辞职·理由

  虽然五花八门

  但多数不为任性为利益

  和女教师任性潇洒相比,大多数人辞职的理由是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

  在北京法院今年以来关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判决中,记者发现,引发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原因,大部分集中在未签订合同、拖欠工资、未休带薪年假、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几个方面。

  东城法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李彦宏法官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是2013年7月实施的,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劳动者主动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明显,占了大部分。究其原因可能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提高有关,而引发辞职的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对工资待遇、休假待遇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满。

  有一些劳动者的辞职属于比较“任性”的。比如在北京某律所工作了半年多的女青年小白,因为在工作会上受到领导的批评和呵斥,午饭时就离所回家,毅然辞职。因律所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白状告律所索要双倍工资差额4.5万元,后获得法院的支持。

  因工作环境辞职的也有不少,如“离家远”、“危险”。在某汽车俱乐部负责拖车的封先生,因为工作地点变更后紧邻高压线塔就提出了辞职。他以自己有冒险作业的情况以及拖欠“十三薪”(注:即第13个月工资)等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了书面辞职报告,并起诉索要赔偿。后法院判决俱乐部支付封先生拖欠工资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某药业公司担任库管员的曾女士,自称公司药品“生产工艺流程不规范”,无法忍受“良心与道德的谴责和煎熬”而愤然辞职,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法院最后没能支持她的补偿金请求,因为“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以此种理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辞职·条件

  说走就走可不行

  提前30天交辞职信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的辞职权。”李彦宏法官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飞行员梁先生2002年8月入职某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月梁某以身体健康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2月离职不再到单位上班。航空公司认为梁某的身体状况未出现问题,并且飞行员的辞职应在淡季提出,不能影响到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营。而梁某提出辞职并非淡季,而且该公司已有多名飞行人员辞职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因此不同意梁某的辞职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梁某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辞职权,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辞职就属有效,用人单位阻止劳动者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的行为违法,应协助劳动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李彦宏法官介绍,用人单位不能无故阻挠劳动者离职,但劳动者离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办理交接手续。

  但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例如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第46条规定,劳动者以此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或者是辞职手续不完善,未办理交接手续突然辞职,往往会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官司。

  辞职·后果

  在跺脚走人后

  哪些辞职最容易后悔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必须与在法院起诉书中的理由一致时才能得到支持。最常见的现象是劳动者辞职时以“个人原因”为由,但打官司却声称辞职系因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保险等,结果因无法索赔而后悔不已。

  方小姐在一家文化公司当引导师,从2014年4月28日入职到6月4日,工资均未发放。方小姐决定辞职,便提交了一封语气恭敬的辞职信,上写:“尊敬的领导:首先感谢对我的培养……如今由于个人家庭原因,无法继续为公司服务,现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后方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方小姐关于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但对劳动关系解除,方小姐提交的辞职信显示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虽主张辞职信写的与实情不符,应为以未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但就此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这方面的教训比比皆是,有的劳动者在诉讼中主张辞职信是被胁迫或有误解所写,但很难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如曾在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牛先生,去年辞职时在写有“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该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离职协议书上签字。但他签完字就后悔了,称离职协议是公司单方拟定的,自己对协议有“重大误解”,起诉要求支付年终奖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法院审理认为,牛先生虽称存在重大误解,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该协议有效,据此驳回了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徐玉领律师认为,劳动者因单位违法用工而辞职时,要写清楚辞职的理由,特别是不要在空白文件上签字。如果未经权衡就在那种一次性了结的协议上签字,此后反悔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为化名)(制图 王金辉 记者 王蔷)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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