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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顶岗实习成校长敛财工具 广西一职校副校长获刑

2015年02月27日08:3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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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生顶岗实习成校长敛财工具 广西一职校副校长获刑

  按照《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并禁止学校和企业借学生顶岗实习牟利。然而,近年来,一些学校的实习工作还是乱象丛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就宣判了一起职校领导受贿案,来宾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原校长、副校长、就业指导办主任借学生顶岗实习之机,向企业索取“管理费”39万余元。

  变相索取“管理费”

  傅某是广东省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05年,东莞某电子公司开始与来宾职校合作校企联合办学,由傅某负责接受来自来宾职校的实习生。

  “来宾职校送到我们公司的学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校企合作协议输送来;一类是校企合作协议外输送来。”傅某说。

  根据电子公司提交给法庭的公司记账凭证、报账票据等,2005年至2008年,电子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839名学生14万余元交通费。

  傅某称,在协议合作初期,该公司和来宾职校的合作还比较好,来宾职校也不敢提出要管理费的事。到了2010年,来宾职校输送给该公司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少。傅某询问来宾职校负责这项工作的就业指导办原主任马某,马某笑言:“傅协理啊,现在都什么年代了。”

  为了收到实习学生,电子公司决定:从2010年开始,来宾职校每输送一名学生到公司实习,公司就按学生人头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管理费”给来宾职校的领导。

  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电子公司以学生车资补助及“管理费”的名义数次给予马某好处费,其中,车资补助66700元,“管理费”50490元。

  傅某称,“公司是根据校企合作支付给学校学生两年的学费;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有给驻厂老师的管理费、学校垫付的学生车费和给学校相关领导的‘管理费’”。

  然而,根据来宾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该校财务账上没有支付或者垫付学生赴广东省各企业顶岗实习交通费用的记录。

  对于以“管理费”名义给予的款项,马某转交给该校原校长李某;以学生车资补助名义给予的款项,马某与原副校长韦某分赃。

  支付好处费成行规

  东莞某制衣有限公司也曾在2007年至2010年接收来宾职校的顶岗实习学生。这家制衣公司负责人事部工作的谢某说,公司以培训费的名义给来宾职校支付费用,具体的标准是2007年按学生人头每人给150元,到2010年按人头每人给300元。

  制衣公司与来宾职校的合作也签有协议,协议上明确培训费标准,并且公司支付的钱要求支付给学校。然而,马某带来了学校出具给他的委托书并附有马某个人银行账户,制衣公司只好把钱打进马某的个人账户。

  “厂家支付‘管理费’或者培训费,是我们行规。因为我们厂家前几年招工比较困难,学校输送学生过来顶岗实习,解决了我们的用工问题,同时学校输送来的学生生源稳定,素质较高,可以不用培训直接上岗,还方便管理。”谢某说,给学校支付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和学校搞好关系,希望他们往后送更多的学生到自己厂家来顶岗实习。另外,学校还进行相应的管理,省了厂家很多事。

  记者了解到,企业支付给学校的费用名目各不相同。除了“管理费”、交通补助、培训费等,还有的企业以招聘费、安置费的形式支付,支付费用近年来有提高的趋势。

  例如,东莞某公司是以招聘费和路费的形式支付给来宾职校有关领导,刚开始是按学生人头每人支付300元,后来每人400元,到2013年时该公司把标准提高到每人800元。

  多家公司坦言,支付的招聘费、安置费只是公司的出账方式,其实他们都明白这些钱是给相关学校领导的好处费。

  辩称无罪被驳回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韦某、马某3人利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职务上的便利,收受7家公司的贿赂,共同受贿393078.52元。在2012年来宾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李某还利用主管全校人事工作的便利,在招录过程中为两人提供帮助,单独收受他人贿赂38000元。

  法庭上,李某、韦某、马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三人在收取财物前均没有与对方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商量合谋,也没有向对方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索取财物的行为,在收取财物时亦没有给对方承诺,不具备受贿罪的条件,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对他们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从主客观方面来说,3人在收取对方单位的款项时,已明知对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即多送学生到他们单位顶岗实习而收取了这些款项,依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内容,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对他们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来宾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原就业指导办主任马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原校长李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原副校长韦某有期徒刑7年;3名被告人共受贿39万余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莫小松马艳 通讯员覃凡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郝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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