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允许“民办学校营利”也须公办学校非营利
报载,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消息,在许多人看来,是不容易理解的一件事。一般人认为,教育应该是完全公益的,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都应该放弃逐利目的。其实,这样的道理在市场化高度发达的当下,已经不成立。在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均的当下,我们需要大量民办学校的加入,并借此来平衡教育资源的配置,也实现教育多元化。
合理的教育体制中,公办学校须解决义务教育问题,而民办学校却要让教育丰富多彩。比如,某些私塾、国学班的学费都很高,还有许多民办外国语学校更是用双语教学,这些民办学校都以特色著称,大大丰富了教育的模式,也让家长与学生有了更广泛的选择余地。因此,我们要肯定民营资本在教育领域存在的必要性。
但我们也要承认介入教育的民营资本的逐利性。如果资本一点利益也不图,民办学校就很难存在。更要厘清的是,只有公办的,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确保大部分人有学可上,是公办学校的第一要务;但绝不是民办学校的首要任务。民办学校的资本来源,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为解决公平问题做贡献。
承认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可谓一种价值回归。但是,承认民办学校营利性质的前提应该是,彻底杜绝公办学校的营利行为。早些年,教育力倡产业化,不仅中小学收取择校费,大学学费更是年年涨;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都拼命扩张,几乎所有学校都有了高楼大厦,同时也有了累累负债。但是,当公共财政无法补偿学校债务,学校只能将债务转嫁到学生与家长身上。随着教育产业化的高歌猛进,教育事业离公益化也越来越远。
因此,允许民办学校营利,一定要分清教育事业中的商业资本与公共资本,也就是不能允许公办学校进行营利性的行为。这样,整个教育体制中的公共元素,也才能有逐渐转向公益性质的可能,教育事业最终也才能成为全体国人造福的事业。只有这样,条件好的家庭才可以选择有特色的民办学校;而大部分家庭,也会因为公办学校公益性质的还原而被确保起码公平。□济北南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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