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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学生学籍施行新规:普通学校不允许留级

2014年03月12日10:13    来源:银川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宁夏中小学生学籍施行新规:普通学校不允许留级

申雷制图

  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了《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14年3月1日,《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并开始施行。

  据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区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是与全国联网的,目前,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已结束。《细则》具体内容涉及招生和入学、休学和复学、升级和跳级、转学、辍学和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方面。

  小学新生入学30日内建立学籍

  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30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和电子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小学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中考,按照相关规定被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

  入学招生结束后,所有中小学班额达到限定数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新生不报到怎么处理?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或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学校不得

  建虚假信息、重复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部分内容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如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内容有哪些?

  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校基本信息表;校区基本信息表(仅用于有分校的);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结业证书存根;学历证明存根;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转学申请或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区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对于符合自治区“高二分流”政策规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实行两年制)。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做休学处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高三年级不办理

  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高三年级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本报记者 刘建伟)

(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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