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网站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将受到处分。
用法规形式给中小学教师划出“师德红线”,对防止扇耳光、揪耳朵、抽手心、罚跪等恶性体罚事件,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具体哪些行为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目前尚无严格清晰的界定。在实践层面上,如何将“适当惩戒”同“体罚或变相体罚”区分开,防止学生家长对教师横加指责甚至打击报复,防范教师因忌惮触碰“红线”而放弃对失范学生实施必要惩戒,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从教育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所以,适当的惩戒权应是教师基本的职业权利。从国外经验看,通过立法授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是国际通行做法。而我国的《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目前并未有相关规定。当务之急,是用法律标清教师的惩戒权限,并完善针对教师惩戒权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教学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