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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指厕所内施强奸获刑 重审后改判无罪

2013年10月24日07:41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大学生被指厕所内施强奸获刑 重审后改判无罪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获悉,去年5月珠海某高校一在读大学生被检察机关控告强奸,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处其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该案今年出现逆转,珠海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之后当事人被改判无罪,当事人遂申请国家赔偿。近日,香洲区法院依法办理了这宗重审后无罪的自赔案件,并向赔偿请求人苏某某作出了赔偿决定。

  强奸案重审改判无罪

  赔偿请求人苏某某系珠海某高校的一名在读大学生。2011年9月15日,苏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2012年5月24日,香洲区检察院以苏某某犯强奸罪向香洲区法院提起公诉,香洲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了解,男女双方分别为珠海两所不同高校在校大学生,相互熟悉,2011年9月女方报警称苏某某在学校教学楼厕所内强奸她。

  经法院重新审理,香洲区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于今年6月5日依法判决苏某某无罪。该判决生效后,苏某某向香洲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双方已都回校正常就读。

  法院依法支持赔偿项目

  今年9月,香洲区法院成立国家赔偿小组,10月17日,香洲区法院在认真审查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苏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苏某某提出的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予以支持,并依法确定了具体赔偿数额,同时也驳回了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记者 陈治家 通讯员 黄蕴磊、杨远家)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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