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学校公司均愿赔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调节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随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林实习所在的公司在赔偿完小林的医疗费后,公司和学校再分别赔偿给小林2000元钱。随后,三方签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协议。
法官说法:实习生维权争议凸显法律盲区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生病受伤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在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又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此案具有示范作用和现实意义。
主审法官认为,审理此案最大的难点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填补实习生损害赔偿的盲区。 □记者 韩景玮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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