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8岁男童辱骂,与男童家长理论时发生争执,挥拳相向致家长眼球裂伤、鼻梁骨折等。福建宁德市中院28日披露,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鼎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晚21时许,张某在停车时不慎将小桢(八周岁)玩耍的竹子压住,遭到小桢的辱骂,张某便将小桢带至其家中找家长理论。
随后,张某在与小桢亲属王某理论过程中发生争执,打了王某脸部一拳,致王某右眼睑裂伤、右眼虹膜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晶体不全脱落、右眼玻璃体浑浊、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右眼视力下降至4.5(小孔)、鼻梁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轻伤。
2013年2月24日,张某落网,并赔偿被害人王某61000元人民币,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裁判。(叶茂 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