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在鹏表示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冯小松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证据也依法不公开。
据办案法官介绍,合议庭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引导控辩双方对犯罪定性及量刑情节充分展开辩论,并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还依法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据海南一中院介绍,庭审中被告人陈在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冯小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相吻合,未予采纳。
综合两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受害者监护人为躲避记者采访,飞步跑离现场。被告律师亦不接受采访。
分别审理减轻了2名被告的处罚
该校长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邓树林律师是“海南校长开房案”家长曾聘请的律师。邓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南万宁小学校长陈在鹏连同当地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6名女学生开房,两人涉嫌共同犯罪(强奸)。
“如果分别审理,强奸罪名成立的话,会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对于本案的量刑问题,结合李新功案相比较,李新功案的犯罪对象是11名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邓树林说,本案中如果两人共同犯罪成立,并且是针对6名不满14周岁幼女,是从重处罚情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至于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行为,由法官根据案情裁量。我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中有小学校长,比李新功的身份更有影响,作案的机会比李新功更为方便,对幼女的威胁更大。因此,本案中如果共同犯罪成立的话,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树林说。
邓树林表示,本案中,如果受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依据现行法律,不会支持。这显失公平。本案中的强奸如果是事实的话,对六幼女造成了极大影响,尤其是心理上的阴影,可能伴随她们一辈子。因此,国家在以后立法中,应当支持类似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