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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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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两种说”和“三种说”均不可取。
(1)“两种说”为什么不可取?通过上面的介绍,细心的读者就可能会有一
种比较结论,“两种说”不可取。的确如此。如果说在2001年及以前的高考招生、高校录取中持“两种说”,可能是正确的;而从2002年至今仍持“两种说”,就没有任何正确可言了。理由如下:
①“两种说”不能自圆其说。(Ⅰ)自相矛盾。湖北省招生办编写的《2012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阳光招生问答》中,虽然在肯定“学校对进档考生专业分配一般有两种方式”的同时,也指出了“也有部分院校在分配专业时规定了专业级差”,并且继续介绍为“专业级差是指院校对录取非第一专业志愿时规定的分数差额。例如:某一院校规定专业级差为2分,院校在分配某一专业时,将第二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减去2分,将第三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减去4分,以此类推,然后,所有考生再行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录取考生。”很显然,这就是分数优先和专业级差在一起共同起作用的一种专业录取办法,绝不仅仅是“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录取考生”,而是与“分数优先”有了很大的不同(具体详见后面的专门介绍)。(Ⅱ)互相矛盾。有的“两种说”是:专业优先和分数优先;有的“两种说”是:分数优先和专业级差。可见相互矛盾的“两种说”是不可取的。
③招生章程中有“专业级差”。我国高考招生采用招生章程的第一年,在许多的高校招生章程中关于专业录取(确定专业)都出现了“专业级差”。 正是因为“专业级差”的出现,打破了“分数优先”,这种进档高分考生专业录取的“盛筵”,就必须成为一种或多种专业录取办法。由于“分数优先”的专业录取办法对于高分考生非常有利,也就是只要进档的高分(100%及以内)考生德、体合格,并且服从专业调剂,是不会被退档的,也就是全部被录取,同时在专业的选择上自由度也非常大。可是,即便是分数优先加专业级差的办法,进档的高分(100%及以内)考生虽然德、体合格,并且服从专业调剂,也有很大的被退档的可能性。也就是只要高分考生在专业上选择不合适,导致一次或者多次被级差掉分数,使之等效绩分低于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就会被退档。这么大的差别难道就不可以成为一种甚至是几种方法吗?
④招生章程的权威性介绍。对于招生章程,教育部在十余年来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均是这样规定的:“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由此可见,只要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开了自己的专业录取办法,并且经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就是合理合法的。只要“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那么,高考的考生和家长们就必须依据高校的招生章程来填报志愿,尤其是针对其专业录取办法来发挥技巧。
作者对湖北省招生办在2012年仍然介绍“两种说”深感不理解。
(2)“三种说”为什么不可取?
①推荐使用与明文规定是两码事。“三种说”与教育部有关部门曾推荐的三种专业录取办法如出一辙,就知“三种说”的来源与依据皆如此。因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但毕竟不是明文规定,推荐与明文规定完全是两码事。因为明文规定似有不妥,与扩大高校的自主权相违背。因此,高校对于推荐的办法是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当然也可以有自己不同的办法,高校有这个自主权。所以说,教育部在每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仅仅只规定了高校招生章程中必须有专业录取办法这项主要内容,而没有规定高校具体应该采用什么专业录取办法。
②教育部不推荐的原因分析。教育部有关部门早在推荐使用高校招的时候,
为什么推荐分数优先加专业级差的专业录取办法,而不推荐专业优先加专业级差的专业录取办法?笔者分析认为:(Ⅰ)不推荐并不等于其它的专业录取办法不存在,也不等于不承认其它的专业录取办法的存在。道理很简单,就从略了。可以肯定的是,教育部推荐分数优先加专业级差的专业录取办法,无疑是认为这种办法比较适合大多数高校采用。(Ⅱ)教育部为什么不推荐专业优先加专业级差的专业录取办法呢?大家知道,专业优先,这种专业录取办法就足以导致进档的高分考生被退档,低分考生被录取。而专业优先加专业级差的专业录取办法,无疑会使这种情况加剧,也就是会出现更多的高分考生被退档,低分考生被录取。这是广大的考生和家长所不理解的,也不能接受的。同时,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无疑是比较稳妥、比较可取的策略。
③因专业级差产生了至少两种办法。在“专业级差”未正式问世的以前,高校招生的专业录取办法可能是两种:分数优先和专业优先。而专业级差是指录取非第一专业志愿时的分数差额,也就是只能对第二专业志愿及以下的专业志愿起级差分数的作用,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是不能染指的。对第一专业志愿怎么进行录取排序,很显然很早就有基本的两种:分数优先和专业优先。因此说,专业级差是“毛”,他只能依附在第一专业志愿的“皮”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说既不能将“专业级差”单独称之为一种专业录取的办法(冠名不妥),因为“专业级差”只能依附在分数优先或者专业优先的后面,两者结合在一起才可以称之为一种专业录取的办法;更不能错误的认为“专业级差”的出现,仅仅只产生了一种专业录取的办法。故作者早在多年前就开始针对此种情况提出了分数优先加专业级差与专业优先加专业级差的这两种专业录取办法。这样一来,就至少有四种专业录取的办法了。
时至今日,有些高校已开始认同作者上述的提法了。如※※大学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再※※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又如※※学院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原则;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2、1、1、1;分数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还如※※学院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以上仅仅是几所高校关于分数优先加专业级差的认同举例。
再看看其它几所高校关于专业优先加专业级差的认同情况。如※※大学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②根据考生分数,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实行专业级差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在第一至第六专业志愿实行)。”再如※※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5.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级差5分。”又如※※学院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5. 我院在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设定5分分数级差。”还如※※学院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规定:“5.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之间设定分数级差3分。”
这些都充分说明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清醒认识到仅仅用“专业级差”来表述是不清楚不准确的也是不对的,只有在专业级差的前面加上“分数优先”或者“专业优先”,才能比较客观全面准确的表述这两种专业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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