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門: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人民網北京3月24日電 (記者郝孟佳)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主要從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全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學生、家長、從業人員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范要求。在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了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在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在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淨資產(利潤)的使用與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在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
如何確保校外培訓機構資金充實,並堅決避免抽逃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履行出資義務方面,要求機構舉辦者根據相關法律和機構章程、設立協議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在禁止抽逃資金方面,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佔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
此外,為全面防控資金風險,必須實施全流程監管,確保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在每個環節都沒有漏洞。在預算管理方面,根據校外培訓機構體量規模等情況,要求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合理編制預算或資金使用計劃。在收入管理方面,強調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金形式收取)應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會計核算時應當按規定作為負債管理、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
在預收費監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規定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証金方式對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實施全額監管。在資金使用方面,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強化成本管理,優化支出結構,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同時,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決策的程序、方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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