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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司法解釋:組織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最高可判七年

2019年09月03日14:28 |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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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3日電 (記者 郝孟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規范。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了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釋》專門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說明。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二、因為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三、考試工作人員違背所承擔的職責組織考試作弊,主觀惡性更大,規定為“情節嚴重”。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危害十分嚴重,也規定為“情節嚴重”。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六、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基於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作弊器材的認定標准,規定:“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於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作弊器材’。”據此,通過偽裝以規避考場檢查並可以發送、接收考試試題、答案的紐扣式數碼相機、眼鏡式密拍設備等,均可以認定為“作弊器材”。

同時,《解釋》還對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考試作弊犯罪的罪數處斷規則等方面做了詳細解釋。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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