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條例 把“上學那些事兒”被納入監督
“上學那些事兒”被納入監督
本報記者 羅莎莎 本報通訊員 肖利民
教育水平是一個國家是否強大的最重要依據,教育督導是保証教育順利並高水平進行的重要工作。教育督導是我國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何為教育督導?什麼人能進行督導?督導哪些方面?督導不符合要求會怎麼樣?《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獲悉,2019年7月1日,由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南京市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條例》從保障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出發,從法制層面對教育督導制度進行了系統設計,為構建完整的教育督導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為教育督導立法
1997年12月2日,南京曾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南京市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南京是2012年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后,第一個制定教育督導條例的副省級城市。
“此次以條例的形式對教育督導工作進行規范,從政府規章上升到法律層面,效力大大提升。”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鐘連勇說。
教育督導不僅具有巡視、檢查、監督、評價的職能,且具有反饋、指導、咨詢、服務的職能。《條例》明確,教育督導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依法對教育工作及其相關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包括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條例》規定,全市管轄的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市屬高校,青少年宮和從事教育科學研究、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教育裝備、招生考試等相關工作的教育機構以及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均屬於督導對象。
“包括全市所有的民辦學校。”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委員、副巡視員黃輝告訴記者。據悉,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將於明年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辦學行為開展專項督導,進一步推動全市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規范招生。
7類事項均被監督
《條例》明確,南京市、區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教育督導室,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實施。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副主任高翔介紹,《條例》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督導,包括教育改革發展任務完成情況、教育相關規劃的部署與落實情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教育城鄉統籌建設情況以及教育經費投入、管理與使用情況,學校辦學條件保障和改善情況等7類事項。
針對學校實施督導則包括依法自主辦學、民主管理情況﹔師德師風、校風學風建設情況﹔學校招生、學籍管理、安全、衛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教育經費、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等7類事項。
《條例》還明確,要在全市建立責任督學挂牌督導制度。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布局、規模劃定責任區,並為責任區內每所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配備不少於兩名督學作為責任督學進行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應當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同時,《條例》提出,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每5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或者專項督導。教育督導機構對所轄學校每3至5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並根據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專項督導。責任督學對其挂牌督導的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少於一次。對辦學不規范、受到舉報並查証屬實的學校,應當增加專項督導或者經常性督導的次數。
此外,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教育發展現狀和實際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相關教育質量評估和監測活動,發布教育質量評估報告、監測結果。教育督導報告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教育督導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同時,教育督導工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建設教育督導信息平台收集督導信息、征求督導意見、公布督導結果,提高教育督導的質量和效率。
專職兼職督學齊上陣
為加強教育督導力量,《條例》明確,教育督導機構要配備一批全職從事教育督導工作的專職督學,還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兼職督學。
其中,專職督學包括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和其他專職督學。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由政府機關、管理機構任免,不得兼任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職務﹔其他專職督學按照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免。
由於教育督導工作專業性、政策性都非常強,《條例》明確督學必須同時滿足6個任職條件,包括具有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等。若有學生家長符合這6個條件,將會有機會被聘為兼職督學。
目前,南京市共有161名督學,其中市政府專兼職督學96名、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專家65人。“為了提高督導評估工作的客觀性,我們還專門選聘了新聞界、法律界知名人士與紀委監委代表。”黃輝說。
《條例》還明確,兼職督學任期為3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在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時,與專職督學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包括依法對責任區內的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參加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參加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評估、監測等4項權力。
《條例》還提出,在督導工作的准備環節、開展過程中和督導評價環節,市民可以通過參加座談會、參加問卷調查或者直接向責任督學反饋意見建議等方式,參與到教育督導工作中。
5種情形將被處分
“教育督導工作,‘督’是手段,‘導’才是目的。為凸顯教育督導工作的權威性,《條例》特意設置了督導結果應用及法律責任兩個章節。”鐘連勇介紹,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教育督導報告和評估報告、監測結果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並作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決策和安排教育項目的重要參考。
《條例》規定,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或者未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對督學或者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等5種情形的,相關部門將依規嚴肅處理。
針對學校在教育督導中被發現存在問題,《條例》明確,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由教育督導機構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同時,《條例》指出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督導結果,分析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的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及教育教學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對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建議。
“今后,我們將適時組織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推動教育督導工作真正落地、落實。”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主任、新聞發言人王利民表示。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