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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2019年04月30日08:55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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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三個月的費用﹔不得泄露、散布學生的個人隱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將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於商業宣傳……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民政廳日前聯合制定了《江蘇省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該《合同》適用培訓對象(學生)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合同》中明確,甲方應在其辦學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訓資質証書、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並提供與其資質和承諾相符的教育培訓項目。針對家長們比較關心的校外培訓機構資金安全問題,《合同》中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三個月的費用,在收取培訓費用后應當及時開具合法票據,並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開設並使用學雜費專用賬戶,足額留存學習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學雜費主要用於教學活動。

家長與培訓機構的糾紛,不少是發生在退費時,為減少此類糾紛,《合同》中規定:培訓機構因為自身要求解除培訓合同,或者沒有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時,應該退還剩余培訓費用。如果學生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時,雙方也要約定如何解決,是否退還費用。此外,如果退錢,雙方還應約定在多少工作日內退費。

培訓機構拿學生打廣告?《合同》中規定:培訓機構不得泄露、散布學生的個人隱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將學生的姓名、肖像、影像用於商業宣傳。與此同時,學生及家長也應當尊重培訓機構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對教學培訓活動進行拍照、錄像、錄音。對於培訓機構擁有知識產權的教學材料或課件,學生及家長不得擅自復制、散發、銷售及通過互聯網進行擴散和傳播。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仍然出現了爭議,且雙方沒辦法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薛玲)

(責編:聞佳琪(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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