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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入職”陌生企業該怎麼辦?

王雨辰
2019年01月16日08:34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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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被入職”陌生企業該怎麼辦?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個人所得稅手機App一經上線就引發了關注。有網友稱,用個稅App填報個人信息時,卻發現“被入職”從未見過的陌生企業,這該怎麼辦? 另外,網絡上還出現了如何將抵扣效益最大化,甚至虛假抵扣的“攻略”,這些都靠譜嗎?

企業盜用個人信息或面臨刑事處罰

所謂“被入職”陌生企業,是指個人身份信息被某些企業盜用,進行個人所得稅虛假申報的情況。不良企業盜用他人信息為一名這樣的“影子員工”虛報一份不存在的“工資”,其最終目的在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多抵扣一份,從而偷逃相應稅費。

企業盜用他人身份信息屬於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被盜用信息的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稅務征收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提供虛假資料以及拒絕如實反映情況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盜用他人信息情形嚴重的,涉及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同時,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同樣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如果有不良公司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為“影子員工”虛報個稅,也屬於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發現“被入職”應及時申訴

對於職工來說,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為綜合所得,需按納稅年度合計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如果職工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很可能已“被入職”到其他企業,此時這個虛假申報會導致納稅人年度綜合所得升高,最終影響個稅繳納,出現多繳的情況。

這種情況對於中老年人以及偏低收入人群危害更大。有些企業鑽了社保和個稅的漏洞,因為年滿退休年齡之后的個人不再繳納社保,因此就有企業大量利用老年人信息進行納稅申報。尤其對於中老年人中的低收入人群,個稅虛假申報將嚴重影響其生活,如有低保戶因為不良企業虛假申報,而未能按時領取低保金﹔直接導致被冒用人無法辦理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請,甚至社保部門要求其退回已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等。筆者在此提醒中老年人,一定不能為了蠅頭小利而出借身份証,甚至參與介紹出借。

職工如果在注冊個人所得稅App時對任職受雇信息有異議,可以發起在線申訴或直接向稅務機關反映,保障自身權益。積極發起申訴,可以幫助稅務機關得知哪些企業在使用虛假的個人信息充人頭,從而為打擊逃稅提供信息。

虛假申報即使未構成犯罪也要被罰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實施后,納稅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對此,一些網絡上關於如何將抵扣效益最大化甚至虛假抵扣的“攻略”“技巧”層出不窮。

實際上,納稅人為了不繳納或少繳納稅款而未如實申報、虛假抵扣的行為,將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責任,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証,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單位代繳稅款的,若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納稅人未如實申報,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沒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

如果由於納稅人不如實申報,造成稅款流失構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被定罪量刑,面臨牢獄之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虛假申報的納稅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因此,筆者提醒個稅申報人,應如實填寫個稅抵扣信息,切勿因小失大。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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