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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不斷曝出 是否增設“虐待兒童罪”存爭議

2017年11月14日09:12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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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是否增設“虐待兒童罪”存爭議

近日,攜程托管親子園教師打孩子的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顯示,教師除了毆打孩子,還強喂其疑似芥末物。本是給員工的福利卻成了暴力,親子園也成為許多孩子和家長的傷心地。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早在我國儒家經典著作《孟子》一書中就曾提到,撫養教育自己的孩子也不要忘記以這種方式愛護別人的孩子,成為了我國自古待人的典范。然而,“虐童”事件幾乎每過一段時間就有媒體曝光。

對虐待兒童的行為,很多網友和家長都表示不能容忍,認為對虐人者的處罰,“量刑過輕”。也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國應在刑法中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有別於“虐待罪”從而加重處罰。

就是否應增設“虐待兒童罪”,《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相關專家。

增設“虐童罪”呼聲高

據了解,去年2月攜程開設“親子園”,為本單位員工托管孩子,並聘請第三方早教機構管理。隨后有家長在網上發帖稱,自己兩周歲的兒子11月1日通過申請進入托兒所,11月3日晚上便被發現耳朵后面有外傷。與老師溝通未得到回復,后通過內部關系,調取監控看到了幼教虐待兒童的視頻。

家長們震驚地發現,視頻中顯示,孩子們在入園期間基本上都是在被恐嚇、毆打、關進監控盲區、塞芥末、噴清潔劑的過程中度過的。

視頻曝光后,涉事女教師已被刑事拘留,但是家長的憤怒之情並未平息,網友們更是炸開了鍋。

“這樣的老師不配當老師,甚至不配做人,一定要嚴懲。”

“要是誰敢這樣對待我的孩子,我拼了命也要讓他付出血的代價。”

“為什麼虐童事件屢禁不止,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懲處太輕,他們根本不當回事兒。”

“在國外對孩子動一下手指頭都算重罪,對這些人就應該關他個十年八年,看還有人敢不敢虐待兒童了?”

……

網友們言論一邊倒,認為不應當輕罰涉事人員,應該適用最嚴格的法律規定。

據一項網絡調查顯示,95.6%的網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以刑罰方式震懾、懲戒施暴者。

“我國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刑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已對虐待罪作了部分修改,但是並沒有設立單獨的‘虐待兒童罪’。”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告訴記者。

有網友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在我國刑法中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不但要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准,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惡劣的虐童行為予以犯罪化,還要給出一個罪名,以求對所有的虐待兒童犯罪有一個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制,加大對兒童的保護力度。

正方:單獨設“虐童罪”,加重處罰力度

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兒童佔總人口的比重為四分之一,城鎮居民多為獨生子女。

佟麗華說,由於我國特殊的人口結構,不少家庭都是六七口人就一個孩子,對於孩子的健康和教育都十分重視,在這種環境下,孩子理應受到全社會的重視,然而虐童案卻被不斷曝出,其數量呈上升趨勢。

在網頁搜索中輸入虐童事件等關鍵字,就會發現虐童事件時常發生。與攜程親子園案幾乎同時曝光的,還有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愛德美幼兒園一名教師毆打3歲幼童,造成幼童身上多處淤傷。

在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杰看來,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刑法沒有獨立的“虐童罪”,其在保護力度和對虐待兒童的重視程度以及對違法人員的震懾力度上都會有所影響。

“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群體,依賴性非常強,也沒有任何自我保護能力,避免虐待問題事關兒童最基本的生存權利,無論從家長的期待還是從國家的未來考慮,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都應該優於成人,實行‘特殊人群特殊保護’。”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常務副主任張洪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

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連任十屆和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韓德雲就曾提出,盡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兒童罪”,量刑和處罰上要與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和尋舋滋事罪有明顯區別。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將虐待未成年人納入了虐待罪,但是仍然沒有增加“虐待兒童罪”。

在2016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專職副主委郭乃碩再次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建議,增置“虐待兒童罪”。

郭乃碩在建議中指出,現有的法律保護體系存在種種問題,如兒童免受虐待權立法形式分散,缺乏系統性﹔兒童虐待報告制度不完善﹔兒童虐待事件調查處理制度缺失﹔受虐兒童保護制度設計不合理等。設置“虐待兒童罪”可以專門保護兒童不受非法地、殘暴地對待,並規定虐待兒童的應從重處罰。

楊杰也認為,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是有必要的。他說,很多在我國被認為是“玩笑”或“不注意”的小事,在美國有可能構成虐待兒童的大罪。

“美國的兒童保護做得比較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對於兒童保護的重視,如果增設“虐童罪”,並在此基礎上加以完善,不論是對罪名還是后續處理上,都會向保護兒童方面傾斜。”楊杰指出,相較於“虐待罪”,“虐童罪”不僅清晰界定了犯罪行為,在量刑上自然也就不同於“虐待罪”,可以從保護兒童的特殊角度出發,制定更為嚴格的處罰措施。

對於在刑法上增設“虐童罪”這一罪名,張洪認為,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擊,而是震懾,就是要讓施暴者意識到實施暴力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是一種重罪。

有微博大V在網上發布了自己吃芥末的視頻,經過長達幾分鐘的劇烈咳嗽、流淚的痛苦經歷,該微博大V直言,隻有自己感受到才能真正清楚攜程親子園被虐的孩子們經歷了什麼,你才能知道這種行為是多麼可惡。

“這種感同身受,並非簡單地將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歸在虐待罪裡,而是真正從兒童的角度出發,對這樣的行為單列出來,這不僅是對兒童的重視,更是對涉事人員一個罪犯化的概念。”楊杰說,應該通過修改刑法條款或出台司法解釋等形式,增加“虐童罪”,並加重處罰,同時對於其定義和概念,都要更加注重其精准性。

反方:虐童行為已入刑,沒必要另設罪名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對於虐待罪,此前我國刑法規定的范圍較窄,此罪適用的對象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多為近親屬、父母,不適用學校、教師。

鑒於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后增加了一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這個改變可以看出,虐童行為已經入刑,這也放寬了虐待兒童的入罪標准,在此之前虐待兒童隻能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適用行政拘留,而虐童行為入刑后,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惡劣的或者有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的行為予以定罪。”阮齊林認為,這是時代的進步,也是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2012年10月發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師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數十下耳光的女教師被處以15天行政拘留。

“目前攜程親子園虐童案,較之此案判罰的不同點是,涉案人已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阮齊林說。

阮齊林解釋說,這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則適用於一般違法的人。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人的一種處罰方式。普通刑事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而且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罪名成立可能還將承擔刑事責任,從這些區別我們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雖然沒有直接定義‘虐童罪’,但在實質上已加重了處罰力度。”阮齊林指出。

“換言之,在本次案件中,如果涉嫌虐待兒童的幼師最終被定罪,她們將很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阮齊林說,刑法中的虐待罪囊括了未成年人,也就沒有必要再另設罪名。(朱琳)

(責編:趙倩(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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