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陷“雷同試卷”之謎 考生去法院起訴
8月底,剛剛走出學校大門的天津理工大學畢業生小趙,一隻腳還沒踏入社會,就迎頭挨了一悶棍。今年3月,小趙報名參加了天津市公務員考試,之后幾個月順利通過筆試、復審與體測、面試、體檢、政審環節。8月29日,就在錄用名單公示的當天,她接到了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下發的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原因是其“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科目被鑒定為雷同試卷”。當天,錄用公示名單中沒有她的名字。白紙黑字的紅頭文件中“雷同試卷”4個字,讓為此次考試做了一年多准備的小趙,戛然止步於公務員錄取的大門之外。
“我沒有作弊,也沒有協助他人作弊,為什麼會出現‘雷同試卷’?”一個多月過去了,小趙多方反映申訴,但沒人能給出她答案。
考評中心:“所有材料不能透露”
8月29日,是小趙記憶深刻的一天。
那天上午,她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的電話,讓她去一趟。以為是要辦理錄取手續,小趙出門時帶齊自己所有的材料,趕到考評中心。
在考評中心一間辦公室,工作人員先向小趙詢問考試當天是否有什麼樣異常情況,小趙回答沒有發現什麼異常。接著,工作人員告訴小趙,在這次公務員考試中其行政職業能力測試成績因試卷雷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小趙驚呆了。她追問:“我的試卷到底與誰雷同?雷同試卷什麼時候發現的?如果真有雷同為什麼現在才告訴我?”工作人員答復,所有材料都不能透露,隻能向法院出示。
兩天后,考評中心將《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遞給了再次前來反映情況的小趙,告知書最后寫著“如果對告知內容有異議,可在7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
8月31日,小趙提交了申辯書。請求考評中心告知認定雷同試卷的具體方法和標准。小趙再一次向考評中心工作人員咨詢,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試卷雷同可認定為無效,哪段時期為閱卷過程?有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工作人員答復:“沒有明確規定,我們什麼時候發現問題都可以處理。”
9月7日,7天申辯期已過。小趙接到了考評中心的《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你在參加2017年天津市公開招考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在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考試環節中有與其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情形,依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第9條第1款規定,給予你當次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對這份處理決定書中的表述,小趙用了三個詞“不服、不滿、不解”:“我的試卷到底和誰雷同?為什麼直到公示前兩天才告知?這些疑惑怎麼就不能給我一個明確的回答?”
考生:希望討一個公道
得不到相關部門令人信服的解釋,小趙開始向社會公開求助。
9月8日,小趙以“質疑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我的成績為何無效?”為題,在微博上詳細講述了自己參加公務員考試,試卷被認定雷同成績無效的經歷——
“我在微博上講述這件事,是為了客觀公正的反映情況,為了尋求法律上、媒體上的援助,我希望社會輿論是明智的、正能量的,希望大家在看到這件事情的時候也有自己明確的判斷。在我看來,雷同試卷產生的情況有幾種,純屬巧合、我抄別人、別人抄我、我與他人串通,但是我並沒有作弊,也沒有協助他人作弊,我也相信與我雷同的人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取得的成績,我希望你(們)能夠勇敢地站出來,維護我們的青春與付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5月12日,考評中心已經公布我的行政職業能力測試成績是66.8分,難道不是因為這個成績准確無誤,我才會進入之后的面試、體測環節,筆試成績公布三個月了,政審都結束了,才告訴我成績無效,這合理嗎?這些后果和責任都應該由我本人承擔嗎?《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規定,在閱卷結束后,閱卷工作組應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供准確無誤的考試信息。閱卷過程不包括雷同試卷的鑒定嗎?”
這條微博引起不少網友關注,9月13日《天津日報》以“公務員考試被判‘雷同答卷’成績無效”報道了小趙的遭遇。這條新聞經人民日報客戶端等多家網媒轉載,引起廣泛關注。
正想著自己的遭遇也許會出現轉機之時,小趙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當天晚上,報紙上的新聞在網上的鏈接就打不開了。
“網上的新聞被刪了。不怨恨任何人,不懷疑社會。打擊是真的,生活也要繼續。有時只是要一個公道。”小趙在微博中寫道。
法院:立案受理考生起訴
小趙決定去法院起訴。按照往年的流程,10月上旬,最后一批公務員錄用名單將會公示。她希望能盡快得到一個明確、合理的解釋。之所以放棄行政復議而直接選擇訴訟,是因為半個多月奔波於相關部門之間,她沒有看到問題能迅速得到解決的可能。
立案也費了些周折。考評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她去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因為考評中心是在和平區注冊。9月11日上午,小趙去和平區法院申請立案,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她,考評中心的地址在河西區,應當去河西區法院。小趙又急忙趕到河西區法院,她把訴狀遞進了河西區法院的8號立案窗口,工作人員起身離開座位好一段時間,她隱約聽到工作人員之間在討論主體資格,等了一個多小時,工作人員把一份立案受理通知書遞了出來。“終於有人管了!”連日東奔西跑的小趙終於得到一絲欣慰。
在起訴書中,小趙詳細陳述了自己報考公務員考試的先后經過——2017年3月24日原告報名參加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務員考試,5月12日查閱讀成績:筆試成績66.8分﹔5月20日通過體能測試﹔6月10日通過面試﹔6月22日通過體檢﹔7月17日通過政審。8月29日,被告口頭告知原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考試無效,理由是被鑒定為雷同答卷﹔8月31日,被告發給原告一份《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原告對此向被告進行了口頭及書面陳述和申辯,被告沒有給原告合理答復﹔9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嚴格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的規定作出決定,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程序違法。被告的行為不但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質損失,更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痛苦,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於2017年9月7日作出的《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
專家:公開透明才能減少猜疑
什麼是雷同試卷?雷同試卷如何甄別?其判定標准是什麼?
記者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找到雷同試卷的釋義。
“雷同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法律上並沒有對雷同作詮釋。雷同應該是一個學術術語,雷同試卷指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錯同率達一定比例,一般要達到80%至85%相似。”西南政法大學行政學院教授曾哲曾參加過多次公務員考試的出題及閱卷工作,他告訴記者,雷同試卷的認定一般都通過第三方機構作出,雷同試卷情形復雜,它並不一定出現在相鄰座位,在不同的考場、不同考點也會出現雷同卷,“這可能與社會上一些公務員考試輔導機構考前‘猜題押寶’有一定關系。”
記者注意到,在公務員招錄考試中使用雷同試卷甄別系統近十年來,小趙並不是“喊冤”的第一人。2015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務員考試成績公布后,有多名考生對被雷同試卷甄別技術判“違紀”不服,認為被“誤傷”。針對考生對甄別雷同系統是否會有漏洞的質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作人員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稱,對雷同試卷甄別認定,是經國家公務員局認定的權威機構直接進行的,有可靠的科學依據。我國採用4種方法測算的結果取交集、多重條件聯合判定,誤判概率誤差率小於10的17次方分之一。試卷甄別系統不存在“誤傷”,不會冤枉任何一名考生。
既然這樣,為什麼雷同試卷仍然一再被質疑?
“這與組織考試的部門在作出違紀處理決定時,對相關的事實、理由告知不充分有關。”據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介紹,《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証據,應當進行復核。目前,各地公務員考試機構對違規違紀考生作出的處理通知書基本上是採用人社部的格式文本,對違紀行為處理的事實、理由陳述不夠規范。公務員招錄部門作出對考生不利的決定,應當給出比較充分的事實依據(証據)和規范性文件依據,這是程序公正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在訴訟中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最主要內容。從常識上講,考試科目作答“雷同”,必定是二人以上的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一並公布(實踐中的先例也基本上是這樣操作的),隻針對一名考生認定“有與其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情形”,並據此作出該科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是不符合常理的。一名考生的試卷是否與他人雷同,最直接的証據就是被認定“雷同”的所有試卷。如果公務員招錄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擔心公布所有試卷涉嫌泄露個人隱私,可以在處理決定書中隻寫出經過技術處理后的涉嫌試卷雷同考生的部分考號和姓名的部分內容,不過在訴訟中還是要向法庭出示未經任何技術處理的涉嫌雷同的全部試卷。此外,檢測儀器的名稱、型號,鑒定的程序,都不屬於保密的范疇,應當在處理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認為,目前高科技、集團作弊手段層出不窮,雷同試卷也呈現出多種多樣的情形,雖然雷同試卷的鑒定是一項復雜的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但並不是所有的信息都不能告知考生,依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考試機構應該制定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並向全體考生公開。程序上公開透明才能減少猜疑,才能讓人信服。
追問:鑒定結果應當何時告知?
從8月底到10月初,一個多月時間裡,小趙已經能把處理決定書一字不落地背出來,但“雷同試卷”這4個字,對她來說仍然是一個謎。
相比謎一樣存在的雷同試卷,更讓小趙及關注此事的網友憤憤不平的是,“招錄部門告知得太晚了”。筆試結束3個多月,直到公示前兩天才告知考生,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考試成績公布3個月后才告知考生成績無效肯定是不合適的,用‘我們什麼時候發現問題都可以處理’答復考生是以價值判斷取代規范性拘束,也並不合理。”楊建順說。
楊建順告訴記者,對於《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的理解,通常認為,閱卷人批卷結束,經過復查、登分之后應該算是閱卷過程結束。由於現有的法規、規章並沒有對閱卷過程作出具體的規定,才引起考評中心與考生之間對這一時間段的爭議,立法部門應盡快完善和細化相關規章制度。針對小趙提出的依據《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閱卷工作組沒能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供准確無誤的考試信息涉嫌程序違法的質疑,楊建順認為,“如果閱卷工作組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有誤,應該屬於工作失誤。”
現行的法規裡沒有對閱卷時間作出明確規定,那麼,在實踐中各地又是如何操作的?記者查到一些省市2017年公務員考試對違紀處理的相關資料:
5月19日,湖北省公布了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雷同答卷)處理結果﹔共有66名考生因違紀取消成績,其中60名涉及雷同試卷情形。
5月20日,陝西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辦公室在省政府官網公布本次考試考生試卷雷同率為10萬分之5.9,並對8名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答題信息高度雷同的考生,予以“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5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公告,考試中心對被擬認定為有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在對其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發送了告知短信,若對處理決定有異議,請在收到短信之時起2日內提出復核申請。
5月26日,山東省人事信息網發布“嚴肅處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雷同答卷被判成績無效”新聞,稱對全部考生答題信息進行了分析和雷同試卷甄別檢測,對被甄別為雷同的答卷作出了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5月27日,海南省公務員局發布新聞,“考試結束后,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技術機構對5.4萬余名考生的答題信息進行雷同試卷鑒定”。
記者從以上信息中發現,公務員筆試成績通常在考試結束一個月后公布成績,各地通常都會同時公布對違紀考生的處理情況。
如果那時被告知成績無效,小趙也許就不會放棄研究生考試復試,也有更多機會去找其他工作。而現在,“准備訴訟”成了她目前唯一能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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