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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范大學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7年06月15日16:01 | 來源: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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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華中師范大學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証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的校名為華中師范大學,英文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52號,郵政編碼:430079。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國家“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項目”建設高校。

第三條 頒發証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華中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証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証書。

第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為:普通高考生(含藝術和體育類考生)、自主招生考生、高校專項計劃(農村單獨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少數民族預科生、內地西藏班學生和內地新疆班等。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我校組建本科招生委員會,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領導、管理、決策和監督機構,由校長擔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書記、分管教學工作副校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吸收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名稱為華中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為常設機構,挂靠學生工作部(處)。其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四)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五)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六)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七)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學校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我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我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二條 我校預留少量計劃,用於平衡各省(區、市)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提前向社會公布。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投檔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

第十四條 對於符合我校錄取標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檔成績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在考生的專業安排上,實行專業志願分數級差的方式進行錄取,第一專業志願與第二專業志願級差為1分,第二專業志願與第三專業志願級差為1分,后續專業志願無級差。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檔分減去專業級差后的分數)相同,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錄取,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文綜、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理綜、數學、語文、外語﹔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總分(不含政策加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績、選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我校在江蘇省招生要求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級要求為A、B,高校專項計劃合格考生等級要求為2B及以上,必測為4C及以上且技術科目合格。分專業錄取時,我校採用“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高者優先錄取﹔若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相關科目理工類為物理,文史類為歷史﹔同等條件下,考生必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必測科目等級相同時,按照考生輔助投檔分高者優先錄取。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願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志願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執行所在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的相關政策。

對於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我校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報考英語(免費師范生)和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如所在省級招辦組織英語口試,考生須參加口試且成績合格。報考英語(師范)、外國語言文學類的考生,外語單科成績原則上不低於120分(滿分150分,不滿150分需折算分數)。外語類保送生無此項要求。

第十八條 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我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十九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我校按照國家規定和湖北省物價局核准標准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其中,學費標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中,免費師范生不收取學費,其他專業學生(不含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本科學分制收費管理,學分制學費由專業學費和課程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具體標准以物價局審批為准。學生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分學費與專業學費之和不超過原來物價部門規定的學年制學費總額,原來物價部門規定的我校學年制學費總額,大部分本科專業學年制學費為4500-5850元/人/年﹔藝術類、運動訓練專業學年制學費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25000元/人/年。我校將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准的住宿費用,一般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學生選擇入住國際學生公寓,住宿費為1400元/人/年。

第二十二條 我校陽光招生熱線:02767863334,陽光招生信息平台網址:http://zs.ccnu.edu.cn,電子信箱:zb@mail.ccnu.edu.cn。監察舉報受理電話:027-67868009。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華中師范大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更,以變更后的規定為准。

(責編:趙佳(實習生)、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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