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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小學課間十分鐘不讓學生上操場

“課間圈養”不可避免嗎

王燁捷 
2016年01月16日08:25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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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間10分鐘,曾經是小學生們最歡樂的時光。但如今,這段歡樂時光毀於一些“奇葩規定”。

北京,某小學規定,課間10分鐘,除了喝水和上廁所,學生不可以出教室,午休時學生也不能到操場玩,放學后要馬上離校﹔上海,一年級小學生洋洋總是被老師批評“課間頻繁上廁所”,學校規定課間和午休時間不允許學生去操場玩,為了出去“透透氣”,孩子唯一的借口就是上廁所﹔廈門,學校出動小學生干部督導員,對課間“非常規沖跑”的學生進行記名扣分。

“課間圈養”正成為一些小學生及其家長的“痛點”,“學習抓得緊一點不要緊、作業多一些也沒關系,課間不讓孩子活動,受不了。”南京理工大學動商研究中心主任王宗平教授曾表示,長期以來,在對中國學生的動商開發上,我們缺少科學、積極的干預機制,這成為影響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的一大難題。

“奇葩”規定從何而來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上海市楊浦區一所小學採訪發現,校方高度重視孩子們的體育運動,每天上午都利用大課間,組織全校學生到操場跑步鍛煉。但在課間10分鐘,校方嚴格規定不能“上操場”。

實際上,我國的教育主管部門近年來在改善學生體質方面頗為“用力”。先后對校園足球、體育教師培養、體育課程保障等問題出台過文件和保障措施。但問題是,雖然行政主管部門對體育運動非常重視,學校也努力擠出時間給學生進行體育鍛煉,但現成的課間休息時間卻沒能利用,且出現了“圈養”措施。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怕學生受傷,怕承擔責任。一位老師說:“學生一旦在課間跑來跑去受傷了,家長會向學校要求賠償,還會讓相關學生家長賠償,是個麻煩事兒。”

上海市靜安區一所公辦學校學生家長告訴記者,他可以理解學校這樣的做法,“確實是沒辦法,公辦學校家長素質參差不齊,碰到不講理的家長,學校就成了弱勢群體”。

但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不只是公辦學校對小學生進行“課間圈養”,一些教學質量極佳的民辦學校近年來也陸續出台了“課間圈養”的相關規定,“課間去操場太遠,可以允許學生在走廊裡走走,不能奔跑”。

上海浦東一所民辦學校的學生家長告訴記者,學校沒有成文的規定要求課間不能上操場,但每個班級的班主任都向同學們傳達了“課間盡量不要上操場”的意思。

校園傷害案件,校方大多變“被告”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學校方面的擔憂並不是沒有理由的。上海一家基層法院向記者提供的數據顯示,2014年該院共審結校園傷害案件40件,接近九成案件以教育機構為被告(佔87.2%)。

記者查詢該院上述案例時發現,以教育機構(大多數是學校)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多數教育機構因“存在教育管理瑕疵”而被判承擔責任並賠款。學校一般不會承擔全責,很多學校只是被判承擔20%∼50%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從事發時間來看,中小學校園傷害案件中14件發生在課余時間,具體包括午間5件、非正式教學期間(主要指到校后、離校前不安排課程內容的時間段)5件、課間4件﹔居於第二位的,是上課期間發生的傷害案件,共9件,絕大部分(7件)發生在體育課上。

校方不讓孩子課間去操場,從法院數據來看,似乎也被印証是有理有據的。比如從事發地點看,該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中小學校校內事故多發地點為操場及器械區,少量發生在教室外走廊、廁所等處。

學校究竟是出於哪些原因被學生家長送上被告席的呢?

2013年6月,小學五年級學生朱某吃完午飯上樓時摔掉兩顆牙齒,校方被判賠款3126.3元﹔2014年11月,小學四年級學生李某因與同學課間跳繩磕到下巴,學校被判賠款1397.6元﹔2015年6月,小學五年級學生楊某早上陽光體育鍛煉時間跳山羊受傷,學校被判賠款21739.8元。

在上述校園傷害案件中,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校方除了承擔學生的醫療費用外,有的還被學生家長要求承擔補課費等。

一名小學老師告訴記者,上述案件還只是那些嚴重到需要“鬧到法院”的校園傷害案件,更多的校園事故,實際上在校園裡就以學校賠款的方式“私了”了。

“課間圈養”相當於“掩耳盜鈴”

上海包玉剛實驗學校創辦人之一蘇文駿對“課間圈養”現象也有所了解,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主要的問題出在家長身上,“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課間活動,受傷是難免的,動不動就起訴學校,這樣對嗎?”

他說,包玉剛學校每年招收新生入學時,都會與家長事先溝通校園傷害的問題,“我們會告訴家長,我們的孩子課間休息必須全部到操場上活動,不能待在教室裡,每年都會出現學生體育活動受傷的情況,先給家長說清楚”。

蘇文駿說,包玉剛學校成立8年來,從沒有家長因學生體育鍛煉受傷找學校麻煩,“我所認識的上海所有小學校長,都認為體育很重要,也很重視學生的體育運動。但公辦學校有他們的無奈,他們沒法挑選學生和家長”。

青少年維權專家、上海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則從法律角度,持不同看法。他告訴記者,根據《上海市校園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校園傷害事故採取“過錯原則”,“意思就是,原告要舉証校方是否有過錯,校方如果沒有過錯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他認為,從上述基層法院的數據來看,那些被告上法庭的校方的確是存在過錯的,“如果學校是嚴格按規定履責的話,法院不會判學校承擔責任”。

姚建龍說,學校之所以被法庭判決承擔責任,一定是在監護上存在盲點,“不能說家長是在瞎起訴,就算家長瞎起訴,法院也不可能胡亂判決。”

姚建龍認為,在校園傷害案件中,學校絕不是外界看來所謂的“冤大頭”,“被判擔責,就說明確實存在疏漏。”

換句話說,即便學校規定學生不能在課間走上操場,課間隻能在廁所、走廊、教室活動,如果校方監護不到位,在廁所、走廊、操場同樣也會發生校園傷害事件,學校一樣要承擔責任。

“學校管理如果到位了,那麼就算放孩子們到操場上去活動,發生事故,校方也不需要承擔責任。”姚建龍說,為了規避責任而不讓學生上操場的做法,實際上有些“掩耳盜鈴”的味道,因為學校是否擔責的重點在於“是否進行了應有的監護”,而不是學生是否去了操場。

少年庭法官奚少君也印証了上述觀點。她說,在校園傷害案件處理中,教育機構過於強調學生自身原因及事故的不可預見性,忽視了教育管理環節中的瑕疵與疏漏。   

(責編:溫靜、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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