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正面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徐双敏
近日,湖北省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省属高校开展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即要求在试点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任职期间全职从事管理工作,原则上做到“五不”:不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不申报教学科研项目、不参加教学科研评奖、不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不申报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试点高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着力打造潜心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职业化高校领导班子。
这就是湖北省委给湖北省属高校校领导制定的“负面清单”。这张“负面清单”的实质是规范校长(书记)行为,同时指明了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的改革方向,从一个侧面显示了现代大学制度对高校领导的要求,所以,它的实施将助推湖北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
当前高校的改革重心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个任务是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为实现大学依法自主办学,2012年,教育部下文,将制定大学《章程》作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抓手,而2016年,各地高校将全面进入《章程》实施阶段,《意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的。
强调规范校领导的行为,有重要的意义。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范校长、书记们的行为,是走向校级领导职业化的第一步。长期以来,高校与政府机构政事不分。名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一直不能真正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法人。2012年以前,中国没有一所高校制定了学校《章程》,清华、北大这样高校中的“大佬”也一样。学校《章程》是高校实现自治的依据,是学校的小“宪法”。没有学校《章程》,校长、书记的职权及履职方式就没有制度规范,出现因人而异的主观随意性就在所难免。比如湖南大学校长履新时就郑重宣布,在自己的校长任期内,不申报新科研课题,不新带研究生;但清华校长履新时,则表示希望以后还有机会能亲自给本科生上课。显然《意见》的颁布,有可能规范校长们的行为,当然也为下一步实现职业化奠定基础。
开列“负面清单”,可以助力省属高校《章程》的实施。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所有高校把制定《章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此后,教育部又提出了各级各类高校完成《章程》制定、审核的时间表,2016年是全部省属高校章程制定完成的时间。从现在教育部已经公布的、通过审核的各部属高校的《章程》看,规定校长职权是“规定动作”,省属高校章程应该也大体相同。我国的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当高校真正成为独立法人以后,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会明显增加,校长需要心无旁骛地专注于自己的学校管理工作。《意见》推出的校长“负面清单”,一定会对各个高校《章程》的实施起到敦促的作用。
实施“负面清单”,可以推进高校内部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分离。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即高校应该实现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分离。高校是学术机构,在内部管理上要遵循教育和学术规律,实行与行政科层制完全不同的专家治校、教授治学。“负面清单”的第一条,“校长不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就是针对这个要求提出的。长期存在的教育行政化,使得学校内部行政权和学术权不分,校长兼校内各类学术组织领导的现象司空见惯,导致学术评价与行政评价混为一谈,学术自由、学术平等不能实现,甚至还会产生学术不公。比如在有数量或名额限制的各类申报、评选中,行政权取代学术权,就会让行政领导获得更多的机会,或者按行政领导的意图让特定的人获得机会。“负面清单”的实施,将为高校学术委员会保持学术独立提供条件,从而也将使高校能够真正实现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行政权和学术权两权分离。
实行“负面清单”,有利于净化高校的学术风气。“负面清单”规定校长们不能参加各类项目申报和各种奖项的评选,不仅符合高校领导全职化的改革要求,也能够杜绝各种申报、评选中的造假不实。位居高位的校领导们,在各类申报评选中与普通教师同台竞争,往往会因为各种资源、信息的占有量明显优于普通教师而容易胜出。如果说校长们都是各自领域的顶级专家,申报成功研究项目还可以理解,那么他们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同时担任几部国家规划教材主编的现象出现,就难免不让人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了。所以用“负面清单”的形式,禁止校长们的这些行为,对规范高校的内部治理是有利无害的。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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