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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建设的十年探索

2015年05月25日09:07 |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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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学章程建设的十年探索

  ■蔡莉

  为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吉林大学自2004年起就率先开展了大学章程建设工作,2005年12月28日《吉林大学章程》经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近10年的探索,我们深深感到,加强大学章程建设不仅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的重要任务,更是高校完善治理结构,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

  一、确立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

  《吉林大学章程》是我国高校探索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章程建设的代表性成果之一。这部章程在学校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的稳定融合和改革发展,也标志着吉林大学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程中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兄弟院校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引起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全国高校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良好的评价。

  2006年,教育部在吉林大学召开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依法治校现场经验交流会”,吉林大学被评为“依法治校示范校”。2010年,吉林大学承担了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推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大学章程建设”。2012年,吉林大学被遴选为“教育部章程建设试点高校”。2013年,学校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新精神和新要求,根据改革发展的新探索和新实践,开展了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2014年5月,教育部核准并公布了修订完善后的《吉林大学章程》。《吉林大学章程》作为学校的“宪章”,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学校的各项改革探索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实现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打下了夯实的制度基础。

  二、构建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大学章程的颁布不是终点,而是实现依法治校,不断构建和完善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起点。吉林大学在实施章程的过程中力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抓住核心要素,着力主要内容,力求制度创新,不断构建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一)明确了学校的基本定位和发展目标

  大学章程是对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实践成果的制度性固化,更是大学未来发展蓝图得以实现的制度基础。基本定位和发展目标是大学对自身历史、当下实际和未来愿景的一种客观描述和理想预期。章程明确学校的定位、提出学校的目标,使得学校的管理和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全体师生员工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

  《吉林大学章程》在序言中明确了学校的基本定位和发展目标,即“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努力向世界一流大学目标迈进”,这个基本定位和发展目标为学校制定“十一五”、“十二五”和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奠定了基础。

  (二)确立了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

  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应当是基于大学历史传统和改革发展实践的制度设计和价值选择。所谓的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就是构成一所大学的组织要素的结构和运行方式。要素的组合是否合理、运行是否顺畅,从根本上决定和影响着这所大学的发展。任何一所大学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都是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必须要以制度化的方式确定下来。

  新吉林大学是由六所原各部委所属高校合并组建而成的,规模超大、人员众多、校区分布广、学科门类全、历史文化传统多元是其基本校情,也是其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重点难点之一。面对这一校情,经过改革探索实践,吉林大学初步形成了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学部学术管理为辅、校内公共事务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的超大规模高校多校区办学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并在章程中予以确立。

  (三)进一步理顺了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领域均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处理好高校和政府的关系,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前提。在我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长期以来承担着公办高校的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监督者等多种角色。高校的法人实体地位还不够凸显,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于管理体制的制约。

  吉林大学也充分顺应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通过《吉林大学章程》这一学校治理的纲领性文件阐释了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问题,在章程中明确了举办者的权力和义务。并且,在章程不同章节条目中采取分散表达的方式彰显了学校招生、学科设置等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形成了一定的特色。依据章程,吉林大学将通过正在推进的综合改革,在人才培养、人事制度、财经体制、资产管理、办学布局等方面结合发展实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努力争取获得更多、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为自主办学获得更自由的空间。

  (四)完善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的本质是权力关系及其运行机制。而各种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最终需要投射到具体的组织或主体性的人的身上才能得以表现。从我国高校治理的总体情况来看,高校内部的权力主要有四种:党委领导权力、校长行政权力、教师学术权力以及师生民主权力。这四种权力涉及到的权力主体分别是党委、校长、教职员工和学生。如何处理好这些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主要在于各权力主体的职责权限是否划分明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大学校长的行政职权有明确的规定之外,其他几类权力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与这几种权力相对应的权力主体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赋权。因此,在“硬法”缺失的情况下,作为“软法”的大学章程理应对高校内部权力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梳理和说明。

  《吉林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较早的确立了党委领导权、校长行政权、教师学术权以及师生民主权在学校的地位和作用。章程对学校党委、校长、教职员工和学生等学校权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和校长的行政职权作了比较明确的划分。依据章程,学校进一步修订了《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章程》还规定了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通过对学术委员会的赋权来保障教师的学术权力,从而实现教授治学。依据修订完善后的章程,2014年,吉林大学依据章程修订了《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吉林大学学位评委委员会章程》《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等学术组织规程,明晰和落实了各级各类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相对独立地位,扩大了各类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职能和权限,强化了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由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

  三、健全依法治校的实践和保障机制

  现代大学治理体系要求大学在治理过程中寻找最符合现代文明、最公正、最有效、最科学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路径。这种路径的寻找离不开法治的思维,而法治思维的落实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来保障。完善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以不断加强学校系统性的顶层设计来推进和保障依法治校是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吉林大学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建立了依法治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了依法治校的制度建设,出台了《吉林大学依法治校规划纲要》,形成了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同时,依托大学章程不断推进依法治校和改革发展的实践,完善了领导体制,探索和明晰了党委和校长科学有效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运行机制;创新了学术管理体制机制;深化了院校两级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改革,明晰了坚持重心下移,以学部综合化、学院实体化建设推进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加强了民主建设,进一步扩大了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治理的范围。建立了师生员工的权益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实现学校和师生员工权利主体的平等,切实保障了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丰富了涉及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研管理、学术治理、师生权利、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不断完善了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这些改革探索和制度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的稳定融合和改革发展,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保障和实践支撑。(作者系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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