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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摔伤 5龄童索赔1.5万学校不敢开体育课

2013年05月29日13:27    来源: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学校举办正常的体育活动时学生受伤,其结果往往是学校承担重大责任。一些学校因为害怕担责,不敢甚至取消了正常的体育活动,导致很多学生会因此体质下降。

  为使此类纠纷的处理有个正确的社会导向,近日,市中级法院在处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改判决结案的做法,通过调解,让原被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体育课上,5龄童不慎摔伤

  今年5岁的小明(化名)家住栖霞区马群街道百水桥村,两年前入托当地一家幼儿园。据市中级法院少年庭法官丁钰介绍,去年10月27日上午,幼儿园在举办了一场适合幼儿参与的体育活动时,小明不慎摔倒跌伤。

  事发后,幼儿园及孩子家人将小明送到市儿童医院救治。经检查,小明右膀关节骨折,需住院治疗。为此,幼儿园先行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小明出院,共花去各项医院费3400多元。

  不久,因赔偿问题,小明家人与幼儿园发生纠纷,并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明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得知被告上法院,幼儿园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明家人返还已经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

  幼儿园:判决学校承担全责,以后就不敢开体育课了

  丁钰说,小明家人打官司的理由是:小明是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不能证明他们对小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该对小明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幼儿园提起反诉的理由是:幼儿园为幼儿安排的体育活动项目,符合幼儿的年龄、能力。活动期间,教师一直陪伴保护。小明摔伤,是因为他太调皮,而且具有突发性,教师防不胜防。如果判决幼儿园承担小明的全部赔偿责任,幼儿园以后就再也不敢开体育课了。

  “因为双方分歧很大,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为幼儿园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幼儿园对小明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该承担重大责任。”丁钰说,不久,一审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小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以“调解结案”代替“判决解决”

  一审判决后,幼儿园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法官对此事又进行了全面调查。结合相关法律,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丁钰说,依法,市中院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办案过程中,我们得知,近年来,不少学校在举办体育活动时,出现学生受伤情况。一旦打起官司,又多是判决结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往往为此很‘憋屈’,教师的心理负担也很重。”市中级法院少年庭庭长周侃说,由于当前我国的校园保险制度还不十分健全,导致校方实际上承担着保护儿童安全的巨大压力。而校方承担过重责任的判决,必将导致校方因害怕承担责任大量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各项体育活动,很多学生会因此丧失了全面、健康发展的机会。

  考虑到判决的社会导向,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二审合议庭认为,此类案应当通过调解,适当缓解学校责任,让双方都能有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近日,二审法院经调解,幼儿园、小明家人各按比例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幼儿园自愿给付小明7000多元。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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