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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与同班男生恋爱致宫外孕 男生被判赔5万元

2013年05月09日14:40    来源:昆明日报    手机看新闻

  女生怀孕 男生和学校成被告

  男生被判赔5万元,学校已尽职责不担责

  19岁的中专生阿依美(化名)和同班男生谈恋爱,不久后,阿依美发现自己宫外孕,学校老师及时把她送到医院。事后,部分输卵管被切除、八级伤残的阿依美将男生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日前,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男生赔偿5万元,这是昆明法院判决的首例校园怀孕案。

  因宫外孕致八级伤残

  阿依美是云南施甸县人,就读于昆明某职业中专,她和同班同学刘子洪(化名)关系很好,相处时间久了,两人也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保密工作”做得好,学校老师并不知情。

  2011年12月19日,阿依美同宿舍的同学急急忙忙找到老师,称阿依美肚子疼,在宿舍里疼了好几天了,看样子病得不轻。老师来到阿依美宿舍,看她脸色苍白,情况很严重。在老师的再三追问下,阿依美说出实情,原来,她怀孕了,并且是宫外孕。没有多少生理知识的阿依美很害怕,不敢去医院做手术,只好躲在宿舍。

  老师和班上同学赶紧把阿依美送到医院做手术。手术后,阿依美在医院治疗了5天,虽然保住了命,可因为宫外孕导致她的部分输卵管被切除。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依美达到八级伤残。这件事情,让阿依美、刘子洪及双方家人都很受伤。事后,阿依美的家人和刘子洪的家人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可因为双方没谈拢,阿依美一纸诉状将刘子洪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男生虽无责但要赔

  五华法院北门法庭日前开审此案。法庭上,刘子洪矢口否认和阿依美发生过性关系,称自己并无过错。但阿依美的父亲出示了一份他和刘子洪父亲的电话录音,录音里还原两人商谈赔偿一事的全过程。而学校代理人认为,阿依美宫外孕是意外事件,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过性教育课程,履行并完成了教育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合议庭经过反复合议认为,此案原告提起侵权之争,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主观过错来认定侵权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原、被告双方性行为造成,但宫外孕是一种常见的妇女疾病,怀孕妇女在怀孕时因各种原因会导致一定比例发生宫外孕。本案中,原、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属于意外事件。”虽然是意外,但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刘子洪应分担责任。刘子洪已年满17周岁,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判决由他补偿原告5万元。对于学校,通过其提交的学校规章制度等证据,已能证明其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据此判决不用担责。

  关键在于教育和疏导

  19岁的阿依美是中专生,按法律规定,还没到适婚年龄。校方称,学校里对男、女生宿舍的管理很严格,男、女生不能随便“串门”,晚上学校老师也要定时查房。“可学生谈恋爱的事情,校方真不好管,不可能禁止学生谈恋爱,也不可能24小时都看着学生,他们也有自由活动的时间。”

  中专生有校规,可对于大学生来说,恋爱结婚怀孕都已合法化,如果怀孕了还可以请产假,大学生可以充分享受政策变化所带来的自由。在记者采访中,专家、高校老师、大学生本身对“在校大学生应不应该结婚、生子”似乎并无定论,但有一个观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要“量力而行”。这一“量力”包括经济能力、生活能力、学习能力各个方面。

  北门法庭庭长马正功认为,关键在于教育和疏导。从整体上来说,应该更加强调学生的责任意识,清楚自己的角色。首席记者雷晴报道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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