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明确的是,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于实习和勤工俭学。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而本案中,小张不应视为勤工俭学,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开始上班。
在当前大学生普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很多在校大学生都是在大四,或是更早就已经开始筹划自己将来的工作去向。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这一点并没有明文规定,到底该如何看待此类问题,是归到勤工俭学?还是归为劳动者求职?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这一“争议”也给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学生身份不应当成为“劳动者”身份的“绊脚石”。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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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玉君(实习)、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