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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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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填报非第一志愿,应首先全面掌握志愿级差,而全面掌握志愿级差。
1.什么是就是广大考生关注度非常之高的,甚至是许多考生唯一把握的,即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1)大多数在招生章程中规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的高校都是这样,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为50分”。这个50分就是有确定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
(2)虽然在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级差,没有确定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但其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是在今年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有的虽未在学校的招生章程中确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但通过其它的方式(如该校的招生问答或有关媒体)加以确定和公开,如就是如此。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该校,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该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 通过这则规定大家不知道,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究竟是多少?但在招生答考生问,就是否招收二志愿考生(也在有关媒体上)加以明确了,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是“文史类级差分为20分,理工类级差分为30分”。当然今年在招生章程中已经明确了。
(4)如某大学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规定:“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学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录取时按比例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这样之规定让广大考生如何报考。很明显第一种最好,简单明了,便于考生们填报。第三种次之;第二种又次之;第四种最差,考生报考时应尽量避开之。
2.大家都知道,以至于一些权威部门及人士在表述或界定院校志愿分数级差时,只见而不见其它,就足可证明。除此之外,通过还可确认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之“真假”。
在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识别“真假志愿级差”,那么在这里又如何完全确认呢?识别“真志愿级差”,凭高校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分数级差,为什么不能对少数高校加以认定呢?这是因为,如果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对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规定就变得毫无实际意义可言,那么此志愿级差就必为“假志愿级差”无疑。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请看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规定:“如果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再看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规定:几乎如出一辙。有的考生可能会在心里说,究竟应该怎么看?我怎么看不出来呀!当然看出来也是有所技巧的。①但这毕竟难得一见,有“千年等一回”之感觉,有那个“傻特高分生”去“守株待兔”啊!② 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高不可攀。的学校录取分数线还要高出10分左右,甚至是10~20分也有可能,随机的看各地的录取分数情况,会有这种可能吗?有这种报考的第二志愿考生吗?笔者看没有。如果有,不是这位考生没有掌握高考志愿填报的一般常识性技巧,就是这位考生在全国而言可能是一个首屈一指的“兵法大家”,再就是这位考生的“脑子进了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有鉴于此,笔者曾在分数排序定位法中提出过,如能实施,则天下的特高分考生们幸甚。
全国也是毫无实际可操作性的,而对于基本上是有实际可行性的。因为它们的录取分一般比基本上就是录取最低分的差额,换句话说录取最低分,所以说基本上有实际可行性。但它们均为一看就知的“假志愿级差”,因为它们出现生源不足的可能性也是非常之小的,去“守株待兔”绝不是上策,一般都是“脑子进了水”的下下策。
(2)毕竟的是极少数,需要通过非常简单计算而分辨出“真假志愿级差”的才是大多数。首先介绍与此相对应的游戏规则:① 当然也是高档次的参照标准。② 选择计算的对象一般应是以第一志愿的真志愿级差。③ 分析运用的思路与方法。就有实际可操作性,就是“真志愿级差”。
再举实例加以说明:① 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级差的规定如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学校可以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的5%。”根据这个规定,查找相关资料:2008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北京的理科重点线502分),第二志愿投档线,也就是及其以上的第二志愿考生才有被录取的资格。2007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北京的理科重点线531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6年在北京理科的录取分(北京的重点线528分),第二志愿投档线。
2008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北京的文科重点线515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7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北京的文科重点线528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6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北京的文科重点线516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8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2007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2006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2008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2007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2006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
经分析可知:理科在2006年和2008年都是货真价实的真志愿级差。为何?通过该校在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可初步或大致识别是真志愿级差;再通过上述的计算结果可知,故第二志愿可起承接作用,所以说是货真价实的真志愿级差。至于说你的第二志愿报考可以投档,但能否录取,那就是要重点研究的问题,这就不属于“真假志愿级差”的范围。
理科仅在2007年的志愿级差由真志愿级差变为假志愿级差。为何?通过该校在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可初步或大致识别是真志愿级差;再通过上述的计算结果可知:的理科在2007年的第二志愿投档分大大高于的录取分。考生他第一志愿冲击已经成功了,就不需要第二志愿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的理科在2007年的第二志愿投档分太高,使得许多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报考失效,所以说是由初步或大致识别的真志愿级差变为完全确认的假志愿级差。
文科在2007年和2006年的志愿级差由真志愿级差变为假志愿级差。因为的文科在2007年的第二志愿投档分大大的录取分。的文科在2006年的第二志愿投档分,所以说是由初步或大致识别的真志愿级差变为完全确认的假志愿级差。至于2008年当然是货真价实的真志愿级差啦!
② 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级差的规定如下:“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一志愿考生。”根据这个规定,查找相关资料:2008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7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6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
③ 在去年的招生章程中关于志愿级差的规定如下:“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顺序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录取分数不得低于第一志愿录取最低分;第一志愿录取额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计划不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个规定,查找相关资料:2008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7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6年在北京的理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
2008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7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2006年在北京的文科录取分,第二志愿投档线。
(3)分析什么呢?分析所心仪的准备报考的非第一志愿高校:①这为“真志愿级差”是也。② 为“假志愿级差”是也。③ 也是“真志愿级差”。但对于其中有些院校如等需要在此基础上,再作计算分析,方法同上。
(4)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院校规定的志愿级差“模糊”,有些而是“模糊数”;这均无法确定其究竟为“真志愿级差”或“假志愿级差”也。或者说即便判断了也几无可填报的价值,还不如稳妥一点放弃为好。
高考招生填报非第一志愿,应首先全面掌握志愿级差,而全面掌握志愿级差,通常有以下9种:
1.如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
2.如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如在本文前面曾例举过的也是如此的是真志愿分数级差。这样的高校还有许多。
3.如在去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接收第一志愿报考等重点高校未被录取但有报考志愿的高分考生:在重点本科批次,计划接收第一志愿报考等重点高校未被录取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科考生的高考成绩应高出省定重点线20分,理科考生的高考成绩应高出省定重点线40分。
4.如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成绩优秀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投挡,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成绩优秀的考生分以下情况安排专业:(1)[不包括第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5.如在去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理工、文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具体办法是:第二志愿考生的基准成绩减去“1、2志愿级差”,第三志愿考生的基准成绩减去“1、2志愿级差”后再减去“3、4志愿级差”,依次类推,然后按照最后的当量成绩排队。”
6.如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一志愿考生。”
7.如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学校预留少量高分征求志愿计划,用于在第一批第一次征求志愿时招收高出一批线40分(含)以上或高出本校第一批平。
8.如在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学校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其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10分的办法予以录取。”
9.如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这样规定:“在第一志愿录不满的情况下,考虑接收非一志愿报考该院的考生,分数级差为30分。”像这样志愿分数级差未明确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适用条件的,是否就是?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哪个地方第一志愿录不满了,就有可能录取第二志愿,这是由于存在着各地间调剂的问题,是否如此,需要咨询相关高校才能确定。因为目前在高校招生录取这方面还没有明确“打官司”给予考生及家长这个“弱势群体”以“举证倒置”的“优惠”,.故应谨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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