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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本位,競賽不是招生入學的“敲門磚”

2022年03月16日08:34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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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回歸本位,競賽不是招生入學的“敲門磚”

   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與2018年9月教育部制定的《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在認定流程、競賽組織、違規查處等方面,有哪些優化調整?《管理辦法》出台有何意義?記者日前採訪了相關負責人和專家,一起聽聽他們的解讀。

  堅持公益 回歸本位

   規范各類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讓其回歸本位,回到本來,發揮綜合育人功能,已成為基礎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曾經,中小學生忙於參加各種競賽,而一些競賽還宣稱結果與學校升學挂鉤。於是,為了在競賽中取得名次,孩子們又不斷參加各種強化培訓、預賽。為治理這一亂象,教育部2018年就出台了《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對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作出規范要求。

   此次印發的《管理辦法》,又有哪些新變化?

   目前,學生競賽活動分為自然科學素養類、人文綜合素養類、藝術體育類三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這一規定將學科類競賽活動直接從義務教育階段排除,隻面向高中生,使得各類學生競賽活動的對象更加確定、精細,這與‘雙減’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學科類競賽的‘縮水’‘瘦身’,有助於引導學生競賽活動朝著綜合育人的方向轉變。”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陳如平研究員表示。

   修訂的《管理辦法》突出強調了“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並且作了若干具體規定。諸如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等。

   陳如平認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類競賽舉辦者必須堅持素質教育導向,更好引導中小學生參與競賽活動。各方要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比賽環境,進一步消除學生、家長、培訓機構和社會對競賽的功利態度。為避免升學過程中出現功利化行為,各地要嚴格執行任何競賽獎項均不作為基礎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加分依據,杜絕把競賽僅僅當作招生入學的“敲門磚”“入場券”。

  規范管理 綜合治理

   教育部2019年起連續三年公布學生競賽活動“白名單”,治理各類違規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在總結吸取過去競賽活動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管理的規范性、操作性,以確保其更加平穩、有序、持續運行。《管理辦法》就學生競賽活動的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相關內容作了修改完善。

   從申報條件看,競賽主辦方首先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從認定流程看,《管理辦法》改變過去“一年一申請”的做法,調整為“自2022年起,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從組織要求看,進一步完善了大賽評審規則與程序。《管理辦法》專門對專家遴選和競賽過程作出具體規定。比如嚴格專家選聘,所選專家應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情況和了解青少年成長規律,在相關領域有專業影響力。選聘時,應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節,應建立隨機抽選專家機制。

   《管理辦法》還作出特別規定,繼續申請舉辦競賽的,還應提供上年度賽事總結和財務決算。

   在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田琳看來,《管理辦法》的修訂聚焦解決突出問題,在競賽組織上更加嚴格。“一是對競賽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責任主體和主體責任有明確的界定,便於認責、履責、負責和追責。二是對過往競賽工作,如公布競賽清單,競賽資審、組織、結果運用及之前准備等經驗和不足進行一次回頭看,審視,體檢。三是進一步完善了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規范競賽行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四是正確發揮競賽的激勵導向作用,為學生展示自己提供更好的平台,更有利於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規范學生競賽活動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此次修改印發的《管理辦法》,只是其中的重要一步,需要有關各方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建設、創新管理手段。陳如平表示,《管理辦法》由以往教育部門單獨印發,到這次由教育部與中編辦、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恰恰反映了當前教育問題的綜合性,相關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由於類似學生競賽活動等規范管理的事情,牽涉社會諸多方面和部門,單靠教育部門孤軍奮戰,會力不從心,需要加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需要系統協調推進綜合治理。

  加大違規查處力度

   《管理辦法》在加大違規查處力度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調整?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一是嚴禁組織參加違規競賽。《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均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二是明確部門職責。新增了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等各部門在查處違法違規競賽中的職責分工,著力構建密切聯動、高效互動的工作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切實管住違規行為。三是落實屬地責任。《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

   在國內競賽日趨規范的同時,部分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存在著良莠不齊、收取費用、評獎不公等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實現國際國內競賽同步規范管理,《管理辦法》將國際性競賽納入管理范圍,要求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原副主任尹后慶認為,《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我們有理由相信《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有助於從中央到地方、各個部門共同筑起嚴格監管的防線,從而為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健康開展創造良好環境。

   作為校長,田琳提醒廣大家長,不要讓孩子盲目參加競賽,要基於興趣和愛好去培養和參賽,理性看待競賽作用,倡導學生在全面發展的基礎上,突出個性發展。同時學校也不要為違規競賽及培訓提供場地,不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競賽輔導班,不組織學生參加違規競賽,切實為構建教育良好生態,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本報記者 靳曉燕)

(責編:郝孟佳、溫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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