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教師的關注點是什麼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0日,《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一時隔近30年對《教師法》進行的修訂,涉及身份確認、教師資格、政治思想、師德規范、權利義務、聘任管理、職級晉升、薪酬分配、看病就醫和養老待遇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將應時代而生的新問題及其新對策以法規的條款予以確定,給現職教師及有從業志向的人士以強力保障。與社會及媒體關注點不同,廣大基層一線教師因為關乎切身利益,對《教師法》修訂的關注點更為細致,思考也更為深入。本報記者採訪全國各地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一線普通教師,傾聽他們的聲音,一起來看看他們對教師法修訂的關注點是什麼,有什麼意見建議。
身份認同:幼兒教師是不是一樣獲得國家公職人員身份?
中華女子學院附屬實驗幼兒園園長胡華:我們更加關心的是,如何在國家層面的文件中確立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以及待遇保障。
幼兒教育領域的教育實踐,相較於其他學段更為復雜。幼兒園教育每時每刻都在發生,幼兒教師必須具備一種融入身體的敏感性和臨場發揮的機智,擁有一種“即興的智慧”,做到心、手、腦合一,才能達到一種較為理想的教育狀態。
在《征求意見稿》中,諸多內容是落實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精神的具體體現。突顯了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了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但是,幼兒教師在很多條例中並未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權利。
比如,“(特別身份)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范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單位繳費、津貼以及獎勵、培訓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這些表述中都沒有提到幼兒教師。
這是不是說,幼兒教師不能同公辦中小學教師一樣獲得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呢?
四川省某幼兒園教師李未(化名):《征求意見稿》中的住房優惠那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並根據需要建設教師周轉宿舍”,沒有包括幼兒園教師。相鄰的醫療待遇一條中,則規定“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
幼兒教師群體沒有列入享受住房優惠的行列,我感覺非常遺憾。希望相關部門和專家能夠充分考慮幼兒教師面臨的具體情況,在政策法規的制定上給予幼兒教師更多的關注和保護。
權益保障:是否需要增加“督政責任”條款?
江蘇省特級教師、正高級教師、南京師范大學附屬春江小學校長任麗芳:修訂草案向社會征集意見,體現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方向。作為一線教師代表,對事關自身及同行的法案能如此回應教師的關切深表感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希望能通過此次《教師法》修訂去切實解決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師資不能流通,部分地區因缺編導致教師多重性質身份並存,政府履職尚無常態監督機制等問題。
過去,一些中小學老師可以到大學任教,滿足某些實踐性專業的教學需求﹔大學老師也可以到中小學任教,彌補基礎教育某些特殊的專業教學需求。譬如,在面向基礎教育的師范生教育中,夯實教學基本功除了理論學習外,更需要實踐錘煉,長期從事基礎教育、具有卓越專業能力的老師可能更勝任此類實踐專業的教學,其他需要實踐技能教學的大學亦如是。如果學歷一刀切,那麼一些早期中師生、中專生,在職攻讀學位而無學歷的研究生等,雖具有公認的專業水平,但卻無法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部分地區教師事業編制不足,以聘用制教師、臨聘教師進行師資補充,再加上民辦教師、歷史遺留的參照鄉鎮事業編教師等,同一所學校教師的身份性質往往有多種,薪酬待遇也不盡相同,對激發全體教師的積極性、提高學校發展水平造成一定困難。按社會事業發展狀況,教師編制核定比例,定向劃撥,不得以借調等名義挪作他用,是否應用法律條款來保障?
《教師法》中對政府履職有明確要求,也有視情節給予“責令整改”“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往往很難落到實處,基層反映問題的渠道也非十分通暢,本法案修訂中是否需要增加“督政責任”條款?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何市鎮中心小學副校長慎魁元:《征求意見稿》提出“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單位繳費、津貼以及獎勵、培訓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現行的教齡津貼從1985年開始實行,該項津貼按從事本職工作的年限計算。凡從事本職工作滿5年不滿10年者,每月發3元﹔滿10年不滿15年者,每月5元﹔滿15年不滿20年者,每月7元﹔滿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三十多年過去了,該標准卻一直沒有改變。建議,按教齡年份進行計算,而不能將教齡津貼分段計算。比如,工作20年的教師和工作40年的每月拿著一樣的10元錢,而且現在的10元已經很難體現出教齡津貼的差別了,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進行調整。
河南省輝縣市常村鎮中心學校校長郎德鑫:我上學時的1975年,國家招收了大量的民辦教師,盡管待遇很低,但與其他工作相比還有一定的優越感,成為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向往的職業。修訂草案提高和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會在一定程度上激發教師的職業榮譽感。但目前學生一旦在學校受到委屈,一些極端的家長就會到學校鬧個不停,甚至侮辱謾罵、大打出手。在這種情況下,學校甚至上級教育部門,往往都是責成老師、學校委曲求全,給家長賠禮道歉來息事寧人。建議還要加強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秩序。
考核細節: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破”與“立”
山東省濱州醫學院應用心理學系副教授邵淑紅:修訂草案首次將“心理健康”納入教師考量評價體系中,分別在資格制度、資格認証、考核制度和醫療待遇四個方面提到了與教師心理健康相關的認証、評估、考核與測評。這意味著,新時代背景下國家對教師從資格獲取、任職過程到個人健康多個環節都高度重視教師的健全人格與心理健康建設。作為醫學院校,我們在研究中發現,隨著現代社會競爭壓力加劇,家校、師生關系更趨多元復雜,心理育人被提升到與智力育人同等位置,這都對教師的心理健康狀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也因此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教師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高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不僅會影響教育教學效果、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發展,也直接關乎自身職業幸福感和獲得感。本次《教師法》修訂,從教師資格獲取的心理評估、教學過程中的心理能力考核到出現問題時的測評與醫療幫助多個重要環節,時時關注,層層把關,重視教師心理健康,這對教師、學生及學校管理都將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一件事。
武昌理工學院素質教育研究院教師於欣:教師評價體制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教師素質結構,一個標准的基於分類管理的教師評價系統是解決教師素質問題的關鍵。因此,建議將《教師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為建設教育強國打下良好治理基礎,開啟全面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新征程。
湖南工程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師、法學博士胡高飛:有一點建議,從法律上講,學校和教育機構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但事實上,前者處於優勢地位,因此建議在《教師法》修訂中對學校和教育機構簽約行為應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本報記者 李玉蘭 靳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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