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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証簽約,讓校外培訓雙方有規可依

2021年11月19日08:49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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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亮証簽約,讓校外培訓雙方有規可依

近日,教育部網站公布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進一步規范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提升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質量,化解校外培訓中產生的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

從源頭上解決退費難、卷款跑路等問題

《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封面、使用說明、特別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組成,其中,合同正文包括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培訓服務、培訓收費、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培訓退費、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其他約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內容,就市場交易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合理界分,對培訓服務標的的質量要求、保証條件及風險分配等給出了恰當定義。

“適用范圍包括線上線下學科類與非學科類培訓。同時,在使用說明中明確適用范圍包含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的線下非學科類培訓情形。”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陳敦說,“《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多個條款下設置了任選項,由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后進行勾選,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任選項的預留增強了文本條款的適用性,既是對培訓服務情況復雜化的有效應對,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作出更加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

保障學員及家長合法權益

“雙減”以來,各地大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一些新的問題與挑戰也隨之產生。比如,培訓機構跑路事件頻發,家長遭遇退費難、維權難等問題。校外培訓“隱形變異”問題也日益凸顯,被查處了之后換個“馬甲”又冒出來,地下經營、無証辦學的機構和自然人大量涌現,場地安全也無法保障。

這些不良現象既打擊了合法機構的合規積極性,也為參培學員及家長帶來人身和財產安全風險。

《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聚焦部分機構資質不全、採用培訓貸等方式進行違規收費、退費難、場地和校車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突出問題,通過相應條款提出了明確要求。

華東師范大學課程教學研究所教授、國際校外教育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薇說:“《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將為減少合同糾紛,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培訓市場環境,從根本上保障簽約雙方特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學員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發揮積極作用。”

為合法培訓機構健康發展護航

此前,校外培訓行業野蠻生長,不少機構証照資質不全,卻什麼都敢廣告宣傳,不僅誤導了學生和家長,也在培訓行業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

《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從細節上把好了全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的第一關,明確要求培訓機構“亮証簽約”,不僅保護學員權益,也保護了合法培訓機構的權益。上海市培訓協會(市教育評估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欣認為,雖然《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但考慮到其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提高行業整體的規范化程度和自律管理,全國培訓行業協會應當向全體會員單位推廣使用。

張薇說:“推廣《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可更好幫助地方行政和執法部門落實相關政策,為培訓機構的合規經營指出更為清晰的方向。”

對校外培訓機構來講,使用《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需關注兩個重點:預收資金管理和招生宣傳管理。

《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約定採用銀行托管、風險保証金等保障措施確保預收費資金安全。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預收費的相關要求。王欣建議培訓機構明確在合同訂立、變更、終止等情形下相關的收退費標准和資金安全保障措施。

《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明確招生宣傳材料中對培訓師資和效果等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培訓合同的訂立以及課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建議培訓機構進一步規范招生宣傳材料中有關辦學條件、培訓方法、師資配置等方面的內容,全面提升招生宣傳的規范化程度,做到名實相符。”王欣說。(記者 李玉蘭)

(責編:丁元賀(實習生)、李依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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