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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整頓“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 教育部等八部門出台規范意見

2021年05月18日16:37 |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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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18日電 (記者孫競)為清理整頓“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規范名稱登記使用行為,教育部等八部門近日印發了《關於規范“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除經批准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並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其他組織機構不得在牌匾、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准冒用“大學”“學院”名稱,並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造成社會公眾誤解,擾亂了教育秩序,產生了不良影響。根據《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審批設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各類機構名稱或簡稱均不應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如何界定“大學”“學院”名稱?

《意見》明確“大學”“學院”名稱經審批方可使用。大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或備案﹔學院根據辦學層次、類型、法人性質等,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

冠“大學”或“學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大學”“學院”名稱登記和使用有哪些規范?

《意見》明確了“大學”“學院”名稱的登記規范和使用規范。

經審批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發起並依法設立的其他法人組織,在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時可以對應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其他組織機構在登記時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除經批准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並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其他組織機構不得在牌匾、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企業內設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大學”“學院”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表示,企業設立的、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一般面向企業內部開展培訓活動,但在實際中,部分機構以“大學”對外宣傳,並加挂“大學”牌子,有的甚至還對外進行招生培訓、開展業務。

對於這類機構,《意見》要求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范名稱使用行為,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舉辦機構屬於國有企業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規范﹔舉辦機構屬於銀行保險機構的,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規范﹔其他的由其舉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規范,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規范。

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學”“XX社區學院”等專有名稱

《意見》指出,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社區學院,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學”“XX社區學院”等專有名稱。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介紹,《意見》的出台,一方面,兼顧了其他有關部門審批設立的學院,如“干部管理培訓學院”“技師學院”“會計學院”等﹔另一方面,對於因歷史原因形成、且具有一定社會認知基礎、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社區學院,可以繼續使用“XX老年大學”“XX社區學院”等專有名稱,但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相關部門將開展全面摸排和清理整頓

根據《意見》,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已登記名稱中含有“大學”“學院”字樣的組織機構進行摸排清理,審批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配合。登記名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結合實際,通過組織機構申請變更、審批機關變更、登記機關依職權變更等方式進行規范。

各地各相關部門在《意見》發布后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對逾期仍違規使用“大學”“學院”字樣開展活動的,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由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對涉及虛假違法廣告或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並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李依環、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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