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施行40年之久的學位法律制度即將迎來一次重要的修訂完善。
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將迎來哪些變化

2020年6月29日,北京大學醫學部畢業生在學校內留影。新華社發

2020年7月10日,中國政法大學2020屆畢業生在校園拍照。新華社發
【法眼觀】
“冒名頂替入學、學位論文造假等將被撤銷學位”,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由教育部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規定迅速登上網絡熱搜,引發網民熱議。
作為一種學術稱號,學位代表了個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也是評價其學術水平的重要尺度。學士、碩士、博士,這是我國目前實行的三級學位制度,也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所通行。
作為我國學位制度的法律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迄今已實施40年。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我國學位法律制度將迎來一次重要的修訂和完善。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指出,40年來,無論是學位工作還是整個高等教育事業,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學位條例作為一部適用實施40年幾乎沒有修改的法律,在今天看,確實不太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修改是必然的選擇,是非常必要、很有意義的事情。”
東南大學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龔向和也認為:“學位制度實踐已經突破了學位條例的規定,依法治教和學位權利保障迫切需要對學位條例進行較大程度的變動。”
縱觀征求意見稿,馬懷德認為,“草案把40年來學位制度運行中的短板弱項都給補齊補強了,明確了三級兩類學位制(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兩類),將使學位工作越來越規范,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得到更大的促進和發展”。
學位條例奠定了學位制度的法律基石
1983年5月27日,人民大會堂,18名學子接過印有金色國徽的博士學位証書,新中國第一批自主培養的博士生就此誕生。
“文革”結束后,隨著高考招生和研究生招生的相繼恢復,我國學位制度實踐的大幕開啟,“知識改變命運”的信念在無數學子心底重燃。1980年2月12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出台學位條例,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學位制度正式建立。
“學位條例的制定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的,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馬懷德認為,學位條例的出台滿足了時代的需求,為在短時間內培養大量高級人才發揮了促進和保障作用。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曾撰文指出,學位條例作為我國教育領域的首部法律,“對於剛剛恢復的高等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對於重建全社會對知識的尊重具有標志性的意義”。
但是,限於立法當時的法制環境和實踐發展階段,學位條例不可避免地具有時代的局限性。該法制定之時,我國對法律名稱並無統一規范。2001年,國務院頒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為“條例”,由此才明確法律一般不稱為“條例”。
學位條例實施40年來,隻在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期間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高等教育事業也經歷了重大變革。單從授予的博士學位數量來看,從最開始的“十八羅漢”,到2019年一年授予的博士學位人數就近7萬名。
早在1997年,學位條例的修訂工作就已啟動,此后幾經起伏。2016年,教育部成立了學位條例修訂工作組。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修訂學位條例、制定學位法列入立法規劃,我國學位法律制度的修訂由此駛入快車道。
“相較於現行條例隻有20條,征求意見稿有38條,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進行了極大豐富,反映了40年來我國在學位條例實施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實踐反思。”長期關注教育法治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評價。
龔向和也認為,同學位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進步很明顯”。如,用7個章節明晰了邏輯完整的學位法律制度﹔學術自由寫進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標准設定權﹔爭議解決的申訴主體范圍擴大﹔等等。
既嚴懲學術不端,又保護學位申請人權益
頂著電影學博士的頭銜,卻不知中國知網為何物,2019年2月8日,影視演員翟天臨在直播中回答網友提問時,其博士學位的真實性遭到嚴重質疑。后北京電影學院以翟天臨構成學術不端為由撤銷其博士學位,翟天臨的“學霸”人設轟然倒塌。
近年來,學術不端現象多發,學位論文造假、抄襲事件不時被曝光,玷污了學術的純潔性。此次征求意見稿對處理學術不端的規定,引發了很多網友的點贊和好評。
征求意見稿第33條明確,學位申請人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對於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如有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質量不符合標准﹔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証書﹔以及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証書無效。
龔向和指出:“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學術不端行為與學位的關系,填補了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法律空白。”
一方面要嚴懲學術不端,另一方面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得到保護。
行政訴訟,如今人們已不再陌生。可回到1998年,一起北科大學子狀告母校的新聞,卻引發了不小的波瀾。
原來,1996年2月,一場電磁學課程補考中,北京科技大學大二學生田永在上廁所時,隨身攜帶的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掉出,被監考老師發現。田永被認定夾帶作弊,學校對其作出按退學處理決定,后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未直接向其本人宣布、送達,也未實際辦理手續。
直到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北科大報送授予學士學位表時,學校才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証。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學校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証、學位証違法,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審理,兩級法院均認定校方的行為違法。
這起案件是我國首例大學生訴高校拒發畢業証、學位証行政訴訟案件。此后,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術評定委員會不批准授予博士學位決定案等相繼發生,因學位爭議引發的案件逐漸增多。
“由於學位條例制定時我國法制建設剛剛起步,受制於立法經驗的不足,學位爭議的解決機制問題在學位條例中付之闕如。”湛中樂表示。
相較於學位條例,征求意見稿此次對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權利作出了保障。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的決定前,學位申請人或學位獲得者有陳述和申辯權。
征求意見稿第34條則對爭議解決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受教育者對學位爭議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訴。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90日內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在授予學位前的論文答辯環節,征求意見稿也對學位申請者的權利保障作出了規定,明確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不少於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不少於五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同行專家參加。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同時,答辯委員會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的決議,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馬懷德認為,田永案、劉燕文案等個案就學位爭議的司法解決作出了一系列探索,倒逼了學位授予工作的發展完善。征求意見稿此次把實踐中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明確了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學位管理體制也更加規范、清晰、公開。
讓學位更多體現高校特色與辦學質量
作為我國一所老牌政法院校,2009年,西北政法大學在申請法學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點時卻“意外”失敗。后西北政法大學以學位授權審核程序違法為由,以陝西省學位委員會為被申請人,向陝西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引發了一場法律糾紛。
此案是教育領域內高等學校作為復議申請人、省級學位委員會作為被申請人的第一例行政復議案件。在當年的陝西省學位委員會博士學位授權單位立項工作中,在僅有兩個名額的情況下,西安工業大學和西安外國語大學成為“幸運兒”,西北政法大學則“名落孫山”。不少專家指出,矛盾爭議的核心在於“整個學位管理體制”。
依據教育法,高校隻有獲得許可才具有辦學資格,但獲得辦學許可的高校並不當然取得學位授予資格。根據學位條例規定,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專家認為,學位條例在立法宗旨上確立了國家主導的學位制度,強調了學位的國家屬性和權威性,但沒有考慮學位作為學術水平的標准所具有的學術性和多樣性。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依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經批准成為學位授予單位。湛中樂認為,這在內容上保持了與學位條例的歷史傳承性,國家學位形態得到因循。
隨著學位制度的改革發展,已有一些高水平高校獲得了大部分學科門類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在201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明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20所高校,可以自主審核新增和調整碩士、博士授權點,將學位授予審批權向高校放權。
王大泉認為,“這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通過對自身法定權限的調整,以授權方式實現的,適應了學位管理多元化的趨勢”。自2016年起,學位証書改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印制,証書封面也不再印制國徽,進一步使學位回歸到體現高校自身特色與辦學質量的標志這一定位。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自主審核”這一學位制度改革經驗予以確認,規定“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
馬懷德指出,以往我國學位管理體制相對集中,在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和高等教育發展的背景下,征求意見稿充分體現了學位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果,如明確劃分了國務院學位管理委員會、教育部和省一級學位委員會的職責,規定了高校學位授予委員會的職責權限,理順了學位管理體制,有助於進一步提升行政管理的規范化水平。
同時,他也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如,對高職高專畢業生可授予相應學位﹔高校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採取記名投票方式,以分清學術責任﹔建立境外學位認証制度等。“40年一次大修,應該更徹底、更周全。”馬懷德說。
湛中樂認為,學位授予的核心爭議,是在國家設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基礎上,高校制定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時可否自行增設其他條件。
從實踐看,不少大學對授予學位做出了更高要求,如有些高校要求學生畢業前發表2篇核心期刊論文,有的要求必須通過大學英語四、六級。主管部門對此現象並未干預,司法實踐中也予以認可。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准,制定具體的學位標准”。
對此,龔向和認為賦予學位授予單位更大的自主權是發展趨勢,但也應有限度,征求意見稿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標准設定權的范圍沒有明晰,容易侵害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獲得權。如有的學校不是以學位論文質量,而是以發表論文的級別和數量作為學位授予標准,就值得商榷。
如何讓學位更多體現高校自身特色與辦學質量,同時保障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尚待更多探索。
(本報記者 靳昊 劉華東)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