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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園暴力如何做到罪罰適當

艾萍嬌
2021年03月16日08:16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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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遏制校園暴力如何做到罪罰適當

據媒體報道,去年9月,河北石家庄5名10歲的體操小隊員在河北省體育局體操舉重柔道運動管理中心集體遭遇兩名15歲少年的校園暴力:用開水從頭向下澆、用打火機燙屁股、用煙頭往身上戳、朝鼻子裡灌雞蛋和洗衣液……他們被施暴至傷痕累累,有的遭遇大面積燒傷燙傷。

此案在事發半年多后,進入公眾視野,引發輿論關注。有媒體評論質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失靈,涉事機構沒有第一時間報告欺凌,縱容了施暴者。這是需要反思的。而家長也對處理結果不滿,過去半年以來,除了兩個施暴少年被勒令退學外,5個受害者家庭均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在家長看來,施暴者給被欺凌者造成的身心傷害與其受到的處罰是不對等的。

據報道,據家長反映,“現在派出所給結案了,說我們是輕微傷,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負行政處罰責任,派出所對於証據什麼的都認可,但是卻不執行拘留的處罰。”這意味著家長在案發后是報了警的,公安部門也介入進行了調查處理。而根據當前的法律法規,公安部門不執行拘留的處理並無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今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如果這5名被欺凌的學生所受的傷被鑒定為輕微傷,那麼,施暴者就將不承擔刑責。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而根據正在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提到的修訂意見,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時,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即便修訂通過,這起案件中的施暴學生,也不會被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這是令被欺凌學生的家長和社會輿論難以接受的。怎麼處理?在筆者看來,不是進一步下調入刑、進行治安處罰的限制條件,而是有必要對侵犯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后果,進行新的界定。當前對傷害后果的界定,主要看身體受傷程度,而無視對未成年人心理、精神的嚴重傷害。比如,施暴者讓未成年學生吃穢物(如喝尿),把學生關起來,限制自由,進行精神虐待,驗傷結果也可能連輕微傷也沒有,但巨大的精神傷害已經構成。對此,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出發,應該把這類欺凌行為列為酷刑虐待,或者精神虐待,並作為重罪,隻要發生,就追究法律責任。不做如此調整,一些未成年學生的施暴惡行就會被縱容。

另外,則需要加大對施暴者監護人以及承擔監護(看護)責任的機構的侵權索賠力度。當前,有關侵害未成年人賠償標准太低,以至於出現有的被傷害者以“以暴制暴”“復仇”的方式來維權。隻有根據未成年人身心傷害后果,提高侵害未成年人賠償標准,才能引起監護人、監護機構對遏制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度重視。監護人要嚴格管教自己的孩子不能欺凌他人,學校、機構應在發生欺凌、侵害事件后,第一時間報告,以盡到機構責任,以遏制更嚴重傷害事件的發生。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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