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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考研泡湯網約車爽約有多大責任

2018年12月28日08:43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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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生考研泡湯網約車爽約有多大責任

  【新聞隨筆】

  這是一場因為考研失利引發的風波。

  據媒體報道,考生楊小姐今年22歲,是成都理工大學大四學生。她提前預約了滴滴出行,定在13時10分出發。但約定時間過了,司機卻爽約沒來。楊小姐隻好重新叫車,盡管以最快速度趕往考場,但等她抵達教室外,已經是14時18分,按規定無法進入考場。

  經歷了考研挫折的楊小姐要求平台和司機賠禮道歉,並賠償180元考研報名費。目前,滴滴出行和司機賠禮道歉,並賠償了她180元報名費,雙方達成諒解。

  從法律上講,滴滴出行和司機的確應當賠禮道歉,有損失作出賠償,也說得過去。畢竟,楊小姐叫車要約,對方也做了承諾,這就形成了一個運輸合同。滴滴司機在規定的時間未能趕到,屬於對合同約定的違反。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由此看來,滴滴司機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是侵權責任,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並沒有什麼不妥。

  不過,《合同法》還作出規定,合同違約的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預見性”決定了賠償的范圍,或者說,賠償隻能是直接的損失。楊小姐所能訴求彌補的直接損失,隻能是考研報名費,而不能擴大到其他方面。

  其實,從侵權責任來看,賠償責任的確定,必須是楊小姐的考研損失,與司機爽約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從報道情況看,楊小姐的考研失利,與自己也有很大的關系,這也削弱了對方的責任承擔。

  比如,按照楊小姐的說法,“根據之前考試的乘車經驗,酒店到攀枝花學院就20多分鐘車程”。意思是,隻要滴滴司機准點到了,趕上那場考試就沒啥問題了。可是別忘了,她“住的那個地方很難攔到出租車”,“12月22日8時30分第一場考試前,她7點開始叫車,7時50分才成功叫到車”。

  其實,楊小姐心裡應該清楚,50分鐘才能叫到網約車,但她卻還能放心地隻留出50分鐘再約滴滴打車,難道就沒有想到,一旦出現一點情況,就會耽誤自己考試嗎?以一般人的做法,不是把出行的時間提前,留有一定余地,就是改變居住的地方,搬到離考場近一點的地方,以防意外。

  而且,就算楊小姐約好了13時10分的滴滴出行,對方爽約了,也不一定就趕不上考試。如果約定的時間剛到,她就能主動給司機打電話詢問,而不是等上18分鐘再去電,豈不能更快地掌握出行動態?這時即便是對方爽約,自己再想別的辦法,也還來得及。

  如果說,滴滴司機的爽約,給楊小姐考研造成了阻礙,但實際上,也有她自身的因素,不經意間關上了機會的大門,也擴大了損失。

  事發后,滴滴出行和司機賠禮道歉,賠償考試報名費,司機還被警告和降低服務分。對於楊小姐,即使索取了報名費,也彌補不了機會損失。這也是一個提醒,在人生重要的考試上,應當穩妥為重,為突發情況留夠充足空間。法律,或許並不能為所有突發情況都提供充足的挽回可能。

  (作者:楊宜桐,系法律工作者)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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