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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以立法方式對校園欺凌說“不”

2018年11月23日09:07 |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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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近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從今天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對校園欺凌行為的內容、學校職責、家庭與社會責任、處置與懲戒方法等作出明確要求。

規定明確,學校是預防校園欺凌的責任主體,校長是預防校園欺凌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制定預防校園欺凌的具體工作制度,健全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工作流程,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后干預等機制﹔定期開展預防校園欺凌專項調查,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及時作出處理﹔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及時發現並制止校園欺凌行為﹔健全監控系統,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職工或者保安人員在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校園欺凌行為。提供學生住宿的學校應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落實值班、巡查責任。

規定要求,班主任、輔導員應深入細致地做好學生日常管理工作,重點關注家庭情況及生活環境比較特殊的學生,及時進行思想引導和行為示范。班主任、輔導員或其他教職工發現學生成績異常、行為異常或者心理異常時,應當及時調查了解原因,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的監護人(家長)應與學校和有關部門配合,預防和制止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發現學生與校園欺凌相關,要及時和學校聯系,並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約束或疏導,不得教唆、縱容、包庇或者放任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

規定明確了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學生的監護人教唆、縱容、包庇、放任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訓誡或者出具告誡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學校應自啟動調查處理程序之日起10日內完成調查,還要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學生監護人,並向學校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經調查認定為校園欺凌的,對實施校園欺凌的學生,學校應當責令其向被欺凌學生賠禮道歉。實施校園欺凌情節輕微的,學校應在一定范圍內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給被欺凌學生身體或精神造成明顯傷害的,給予紀律處分。

公安機關發現校園欺凌,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並通知相關學校和學生監護人。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學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欺凌的學生受到損害的,可依法提出民事賠償要求。(陳欣然)

(責編:張勝男(實習生)、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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