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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學生簽訂培訓和貸款合同務必慎重

2018年10月22日08:35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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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官提醒:學生簽訂培訓和貸款合同務必慎重

  從裸貸到培訓貸,近年來針對大學生的各種貸款五花八門,由此產生的官司和糾紛也快速增加。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天津市和平區法院了解到,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培訓貸糾紛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今年3月,該院宣判一起典型的培訓貸糾紛案,判定解除雙方的《實訓就業協議》,被告返還原告合同款1.5萬元。

  31歲的天津市民王新鑫在網上看到一則招聘信息,打電話咨詢被告知入職要先進行就業培訓,培訓費用以助學貸款的形式從未來推薦工作的工資裡扣除。如沒有上班不會扣除。后王新鑫參加了名為天津天軟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軟時代”)安排的為期4個月的技術服務實訓,但培訓結束后,考試並未通過。但天軟時代依舊與其簽訂了實訓就業協議,協議中承諾,負責對其進行教學管理,保証其畢業具備高水平就業能力﹔在學完全部課程且考試合格后,為其安排就業,並保証100%正式上崗﹔若用人單位因個人技術原因辭退學員,該機構將免費再次推薦就業。

  同日,經天軟時代推薦,王新鑫申請了“蠟筆分期”學習貸款1.98萬元,連本帶息共計2.507萬元,還款期限為兩年。此時天軟時代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安排其他方向的工作,不再從事技術工作。於是,安排了一個公司打字員的工作,但由於王新鑫打字過慢,企業並未錄用。

  此后,王新鑫表示對天軟時代安排的就業工作沒信心,自己找了一份工作,庭審中,申請解除雙方的合同,退還全部合同款1.98萬元。但天軟時代同意解除合同,但堅稱1.98萬元為培訓費用,因原告已經實際參加了培訓,不同意退還。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劉彤分析,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議系提供培訓及就業服務的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在簽訂合同安排原告培訓前,被告對原告進行了考試,原告的技術水平考試成績不合格,而被告的培訓內容和就業方向均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和技術服務,在此情況下被告應預見到相應后果,但被告仍接收原告培訓並向原告推薦學習貸款,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辯稱,收取原告的1.98萬元僅是培訓費用,為原告介紹工作和安排就業是免費的。對此,劉彤表示,理由不足,該費用應為全部合同款項,即培訓費用和安排就業的全部費用,“現被告未全部履行合同內容,且有過錯,故應退還原告部分合同款。”綜合合同約定、原告已經參加培訓的實際情況、原告的自身條件及就業形勢分析,酌情認定被告應返還原告部分合同款1.5萬元。

  劉彤介紹,近年來與就業培訓貸款相關的糾紛明顯漸多,有的是培訓機構提供了部分培訓課程,就人去樓空﹔還有的是培訓機構未兌現當初的承諾,卻不同意學員退款,導致不少想找個好工作的年輕人,還沒找到工作,卻背上了貸款。

  她也注意到,不少年輕人想維權卻找不到合適的途徑和辦法,有的提出的訴訟請求也不特別恰當。一般來說,如果雙方有合同約定,應該履行,“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採用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合同本身就有欺詐性質,可要求法院判定依法撤銷合同。”

  劉彤分析此類案件的幾大特點,首先是在熟人中進行,“很多有欺詐行為的案件都是如此,很多人過分信賴熟人,放鬆了戒心。”她建議大學生不要輕信所謂學長學姐的承諾,一定要有保護自己利益的警惕性和意識。與此同時,培訓貸案件的噱頭都是承諾給安排工作,她接觸的案件中,“所有承諾包安排工作的全都落實不了” 。

  目前一個尷尬的現狀,也是導致大學生維權難的原因——這類培訓機構處於監管真空。

  根據相關規定,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辦理教育部門的辦學許可証、物價部門收費許可、工商登記等,才能開展教育培訓業務。但實際上,絕大多數培訓機構,只是在工商部門注冊一個教育咨詢公司,再以咨詢名義開展教育培訓。這就直接導致,這類培訓機構在教學過程中,教育部門無法進行監管,市場監管部門也很難對其教學質量、師資來源等情況進行監管。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信貸平台為了發展業務,也存在審核門檻低、違約條款不清晰、貸款利息過高等不合理放貸現象。

  “歸根到底,還是應該讓學生自身加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她發現,從很多案件中看出,大學生群體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她坦言,雖然一些學生最終訴諸法院,並且如上述案件一樣判原告退還合同款,但眼下培訓機構“跑路”的情況多發,還有的機構進入破產程序,“學生最終是否能拿到退款仍是未知數。”

  劉彤建議,大學生應該通過學校等正規渠道找兼職或求職,特別在簽訂培訓合同和貸款合同時務必要慎重,一定要認真了解各條款的具體內容,同時要對培訓機構的資質等進行深入了解和確認。出現問題,可通過訴訟等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記者 胡春艷)

(責編:郝孟佳、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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