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連續多發,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焦慮。而如何從源頭預防性侵兒童案件的發生,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難題。在今年兩會上,很多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不約而同地發出了“保護孩子”的呼吁。
★ 國內外防性侵專家都強調,性侵犯罪可能發生的地域,有公眾場合和密閉偏僻場所兩類,如果兒童在后一種情況下大聲呼喊,可能會導致犯罪者起意殺害孩子。由於缺乏系統、科學的課程,兒童這種對防性侵知識一知半解,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危及自身安全,造成惡性后果。應當讓“安全教育第一課”作為小學新生入學的第一課。
★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經過專家撰寫、科學論証的全國性防性侵教材教案,這一領域仍存在空白。因此,雖然廣東等地方教育部門陸續出台了性教育或防性侵的讀本,但仍缺乏權威性、標准性、可推廣性,導致兒童安全教育的地方實踐隻能停留在一地、甚至可能是一屆教育部門主管領導的任上。
★ 從目前情況來看,各學校雖然相繼安排了性安全教育課程,但教學實踐明顯不足甚至缺失,從調查中了解到,僅有8.3%的家長表示知道學校進行過性安全知識教育。而防性侵知識越得不到普及,未成年人就越不了解最起碼的防性侵安全知識,遭到性侵的概率就會增加,加之害怕或羞於啟齒、社會壓力等因素,未成年人受性侵后不願曝光,使犯罪分子屢屢得逞且逍遙法外。因此,加強預防性教育很有必要。
★ 將《刑法》中“奸淫幼女罪”修改為“奸淫兒童罪”,將男孩也納入法律保護范圍,同時對教師、看護人、公務人員等特殊主體奸淫兒童的要從重處罰。 要堅決廢除“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奸淫兒童罪”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加重對相關犯罪人員的懲處。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實際上從法律上給有些犯罪人員一個空隙,甚至是一個免死牌。期待《刑法》能夠早日進行修改和完善,以從法律上保障兒童。
★ 建議修改刑法中有關兒童保護條款,應提高虐待罪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同時應將奸淫幼女罪改為奸淫兒童罪,將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內,從重處罰。從我國情況看,忽視、虐待兒童造成的重傷和死亡案件屢有發生,但虐待致死也隻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目前虐待罪量刑最高刑期偏低,難以起到威懾作用,應提高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虐待兒童的、虐待情節特別嚴重的、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都應按照刑法故意傷害罪和過失殺人罪的規定進行處罰。
此外,建議將“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改為“組織或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無論是否違背幼女意願,均應比照成年婦女加重處罰,從而加大對組織幼女賣淫的處罰力度,維護幼女的人身權利。
★ “嫖宿幼女罪”立法初衷是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量刑標准上已反映出立法者的這一願望和決心。遺憾的是,"名不正則言不順",罪名中的"嫖宿"二字將幼女判定為賣淫者,在尚未懲戒施暴者前先把板子打在受害者身上,使無辜者成為社會意識中的過錯方,極大損害了幼女的人格和尊嚴,對幼女及其家庭造成沉重的精神和心理壓力,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和保護,也不利於懲治對未年人的性侵犯罪。
★ 在貫徹我國法律關於給予兒童特殊優先保護的基本原則下,“嫖宿幼女罪”的廢存問題不能再無休止地被拖延。在性侵案件中,兒童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果給幼女貼上“賣淫女”的標簽,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不利於對幼女權益的保護。
★ 現在社會需要改變兩個錯誤認識:第一,性侵的受害者並非隻有成年人。據我所知的案例,中國受害兒童的最低年齡是3歲,國外甚至有不到1歲的受害者案例。第二,不是隻有別人家的孩子才會被性侵。根據國外和我國的統計,60%-70%的性侵兒童案件都是熟人作案。
應當組織專家組盡快研究出台全國性、權威性、指導性的教師防性侵未成年人行為准則。比如“教師不得單獨對異性學生留堂、訓誡,如確有教學上的必要,應至少有一名同性教師陪同。如無同性教師陪同,教師與異性學生在室內單獨相處時,不得關門。否則學生可拒絕教師要求或告知監護人”等
★ 低齡學生對於法律的理解有限,司法部門應該從如何有效地對未成年人開展經常性的防范教育,而不是將重點放在受到侵害后如何以法律進行維權。對於學校負責人的選任和考察,對於教師的選用、師德和品行操守的評估,都與教育部門密切相關。教育部門對於性侵女童的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何承擔起家庭、社會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安全和教育的重托,教育部門應該認真反思並拿出切實的措施。
★ 主觀原因是教育嚴重缺失,從來沒有把孩子作為一個有獨立人格的人來看,從小灌輸的就是服從,而很多侵犯他們的正是這些讓他們服從的人,孩子卻連告狀的勇氣都沒有。客觀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造成留守兒童的城鄉差距和教育資源不平等,,如果教育資源足夠,他們就能和父母在一起,遭遇侵犯的幾率就會小很多。
★ 對女童的保護應當是全方位的保護。應從女童自身、家庭、學校、社會四個方面考慮如何為兒童構建更加安全的保護網。我國的性教育比較缺乏,當務之急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