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出台
有质量问题的高校 或将被撤销学位授予权
本报讯(记者 武文娟)今后,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有可能被撤销授权。昨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到,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只在普通高等学校内进行。《北京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和《北京市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标准》及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程序由市学位委员会制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在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方面,《办法》提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校应制定专门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对开设辅修学士学位条件、报名要求、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应参考本校相应主修专业要求合理确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办法》还提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办法》中指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普通高等学校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
《办法》中还明确,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学士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负责全市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市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主动公开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明确学生进入及退出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等培养项目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市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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