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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该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2019年07月09日08:26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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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该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法举目张

在法治进校园不断深化的当下,或可通过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通力合作,研拟和编写一套适用于不同儿童年龄段和认知水平的性侵预防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近期,几起女童被猥亵,甚至性侵的报道牵动了民众的心,对作奸犯科者的愤懑之情溢于言表。而这些案件可能只是实际发生被害案件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儿童性侵案件可能被淹没了,甚至永远被冰封了。

儿童安全防护技能缺乏

犯罪学有个重要术语,“犯罪黑数”,亦即实际已然发生但因各种原因未被记录在案的实际犯罪发生数。犯罪黑数的存在,并非仅儿童性侵案件独有,但因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而更受到社会关注。

当下,儿童性侵的形态日趋多样性与隐秘性,作案手法愈加多样化与诱骗化。比如,董事长侵害女童案中,熟人作案对儿童带有欺骗和迷惑性,防不胜防。

通过对这些案件细节的梳理,可以看到不少被害儿童对自身安全的基本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缺乏,相应反制举措亦是严重缺失的。因而,对于此类案件,事后严打固然重要,但事前预防教育可能更加迫在眉睫,尤其是建构、运作和维护强制化、课程化、体系化、常态化的儿童性侵预防教育更是急急如律令。

一段时间以来,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有时会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窘况。对于校园欺凌等案件,一些运动式、突击式的处置方式虽然在一定层面短暂解决了部分棘手问题,但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后处置,已远远跟不上社会治理现代化,特别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要求。

性侵预防教育成司法界共识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司法包括两部分:一是针对未成年违法者的加害人司法,强调教育、感化、挽救;二是针对未成年被害者的被害人司法,强调预防、关爱、同情。

未成年人司法之“司法”,因与“未成年人”合用而具有特殊性,亦即强调预防,包括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而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之中,儿童性侵案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而需要长时间、大量投入,特别是常态性预防教育。这亦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与初心,即有效的预防教育是为了尽可能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或未成年被害减少,乃至不复出现。

包括检察系统等政法部门一直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各类儿童性侵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送了首份一号检察建议。而这份检察建议内容即涵盖了针对当前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

“一号检察建议要持续抓、长期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7月4日的这番表态,再次强调把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落实到位。而“落实到位”既包括对已被性侵儿童的事后司法保护,亦包括对性侵预防的事前教育。

性侵预防教育不妨课程化

唤醒儿童自护及提升家长监护、学校看护、社会帮护力道等,已急迫成为性侵预防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其中,不断提升儿童性侵预防意识并培养其自护能力是重中之重,或可思量以强制化、课程化、体系化、常态化一以贯之。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等工作机制,这些都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提供了思路和路径。

与此同时,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讲授法治课程等法治进校园活动亦在全国铺开。

在法治进校园不断深化的当下,或可通过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通力合作,研拟和编写一套适用于不同儿童年龄段和认知水平的性侵预防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或可以课程形式,以教材为载体,通过真实案例讲授,引导甚至强制儿童深入了解身体隐私部位及常见性侵形式与危害,尤其是将性侵预防教育重点更多聚焦于实战性的反制。必要时,或可辅之以考试,以确保防患于未然。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何淼、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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