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日电 教育部2日在其网站发布《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据了解,该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20%,覆盖所有的学位授予单位。抽评材料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公开材料,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此外,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