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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社区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收养法

2013年10月08日16:33        手机看新闻

为了做好陕西社区招考的准备工作,帮助各位考生朋友顺利过关,现为大家讲解2013年陕西社区招考内容收养法的基本考点,以供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收养法》的主要考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

具体包括:

第一,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第四,收养人年满30周岁。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规定:

我国《收养法》针对某些特殊的收养关系,作了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这里的特殊,主要与收养关系主体的身份状况有关。具体而言:

1.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放宽条件有四点: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的限制;第四,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人如为华侨,除按以上规定的放宽条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放宽条件有以下三点:第一,继子女的生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第二,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第三,作为被收养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应履行的手续

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办理收养登记,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养子女的称姓问题(养子女既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被收养人原来的姓)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均同父母子女关系。

五、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

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1)协议解除

《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按照《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已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应征得本人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送养人的同意不是协议解除的必要条件。

(2)诉讼解除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

第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间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依照我国《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

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来源:京佳教育

 

(责编:曹宇(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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