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不判决离婚的主要情形
(一)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二)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离婚。
(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离婚。
(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的“二次诉讼”规则
据悉,在离婚纠纷中,若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大约6个月后,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这被称为离婚诉讼的“二次诉讼”规则。这是在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的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审判现象,并无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确立。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严克新的调研,该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法院未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比例达22.14%,第二次起诉后法院准予离婚的比例就高达80.88%。(记者章程 通讯员汪次安)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