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7月5日电 (吕玮)5日,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从2013年7月1日起,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山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不低于保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当日下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从2013年7月1日起,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不低于保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山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
山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待遇标准的见习单位,应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应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山西省人社厅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及时为在山西求职的所有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服务,将其纳入我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在年底前使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