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小蔡在学校参加体育锻炼时,被高出操场的主席台绊倒,磕伤牙齿。由于校方认为没有管理责任,不同意赔偿。日前,小蔡的父亲代其将小学诉至丰台法院,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蔡医疗费256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000元和交通费300元。
小蔡的父亲代其起诉称,小蔡于2010年到北京市某小学学习,系该校在校学生。2012年3月,学校组织学生在操场训练跑步,因该校操场主席台地面高出操场5厘米,小蔡跑步中不慎摔倒,门牙断裂。同日,学校送小蔡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蔡牙外伤骨折。小蔡受伤后,除了保险公司支付了620.2元外,学校没有给予任何费用。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小蔡的父亲代其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2566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学校方面辩称,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小蔡受伤是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和学校的管理没有关系,发生损害的事实过程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对其应该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跑步锻炼时,应提供安全、标准的跑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该校内并无标准的跑道,且跑步用的操场较小,容易导致摔伤事件的发生,故学校应对小蔡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学赔偿小蔡医疗费256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法官释法:
学校应保障体育锻炼场所安全
丰台法院杨筝法官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小学是平房建筑,平房中间的部分是操场,但不是标准的操场,也不是塑胶跑道,学校中没有标准的跑道,操场主席台地面高出操场5厘米,学生在活动时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受制于自身环境,很多学校没有能力配备标准操场,在组织学生锻炼和活动时,更应该配备教师在场管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首席记者 王彬 通讯员 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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