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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4】

2013年05月13日14:53        手机看新闻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的政审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4)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责编:实习生李卫、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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