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朝阳法院通报,50岁的垡头小学老师苑振山在办公室内对该校11岁的女生小宁(化名)进行猥亵,造成小宁精神抑郁、焦虑,朝阳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苑振山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4月24日14时许,苑振山在垡头小学教学楼二楼的教师办公室内,采用抠摸的方式对11岁女生小宁进行猥亵。经司法鉴定,小宁的处女膜可见浅表裂痕,后小宁被诊断为“重度抑郁、中度焦虑”。苑振山于2012年5月31日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苑振山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苑振山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受害人母亲介绍,孩子一直是个开朗活泼的孩子,学习成绩优异,遭受猥亵后每天躲在家中,常做噩梦,易惊醒,医生甚至叮嘱小宁母亲:“加强看护,防意外、防自杀。”(李华良)
(责任编辑:杨玉君(实习)、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