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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文:對高校實驗室安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024年04月22日11:00 |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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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2日電 (記者郝孟佳)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對高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的責任體系、工作原則、管理要求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辦法》明確,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指導本校實驗室開展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高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

《辦法》指出,實驗室安全等級可分為Ⅰ、Ⅱ、Ⅲ、Ⅳ級(或紅、橙、黃、藍級),分別對應重大風險、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等級的實驗室。根據高校教學與科研的特點,高校實驗室可劃分為化學類、生物類、輻射類、機電類、其他類等類別。同一間實驗室涉及危險源種類較多的,可依據等級最高的危險源來判定其類別。

《辦法》要求,實驗室分級分類結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險源應在實驗室門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標明,並及時更新。實驗室的用途如研究內容、危險源類型與數量等因素發生變化時,實驗室應立即重新進行危險源辨識和安全風險評價,重新判定實驗室安全類別及級別,如需變更應立即報告所屬二級單位。新建、改擴建實驗室時,危險源辨識和安全風險評價應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工作應與項目同步完成。

《辦法》還提到,安全等級為Ⅰ級/紅色級的實驗室應報高校主管部門備案,高校主管部門對其加強監管。在重大隱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實驗室中進行實驗活動。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安全管理員和實驗人員等應根據所在實驗室類別和安全等級,接受相應等級的安全培訓並開展相應的應急演練。實驗室應配備適用於其安全風險級別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高風險點位應安裝監控和必要的監測報警裝置。此外,實驗室還應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設備設施。

(責編:李依環、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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