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等名義
人民網北京11月20日電 (記者孫競、李依環)記者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辦公廳近日印發了《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下稱《規定》)的通知,明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等。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表示,非學歷教育是高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是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學習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動全民終身學習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重要支撐。《規定》的研究制定,旨在進一步加強對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規范管理,堅決規范高校非學歷教育的辦學行為。
記者了解到,《規定》所稱“非學歷教育”,是指高校在學歷教育之外面向社會舉辦的,以提升受教育者專業素質、職業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滿足個人興趣等為目的的各類培訓、進修、研修、輔導等教育活動。以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証書為目的的自學考試輔導不在適用范圍內。
《規定》提出,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原則上要以自招、自辦、自管為主,切實落實高校辦學主體責任。校內非實體性質的單位、職能管理部門、群團組織及教職員工個人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高校獨資、挂靠、參股、合作舉辦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法人名稱中帶有高校全稱或簡稱的,如舉辦非學歷教育應納入高校統一管理。
在立項與招生方面,《規定》明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高校應嚴格規范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准確。
《規定》要求,高校應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同時,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脫產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歷教育、受委托的領導干部培訓項目,一律不得委托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對於教學管理,《規定》指出,非學歷教育可採取脫產、業余形式。鼓勵高校創新教學模式,開展基於互聯網的信息化教學和線上線下混合教學。高校非學歷教育結業証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號,與學歷教育証書明顯區別。高校要建立規范的結業証書審核與申領機制,做好結業申請材料的收集與歸檔。結業証書應當載明修業時段和學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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