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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中國証監會招考職位專業科目筆試考試大綱(法律類)

2020年10月15日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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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備証券期貨監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的應用能力。

二、考試內容與試卷結構

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120分鐘,滿分100分。

報考法律類職位的考生參加本類別的專業科目考試。法律類專業科目考試試題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証券期貨基礎知識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二)專業知識—法律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三、答題要求

考試均採用客觀性試題,要求考生從每題所給的選項中選擇答案。考生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題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無效。

四、樣題

(一)單項選擇(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隻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涂,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面哪種情況不是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

A:公民在年老時

B:公民在疾病時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災害時

D: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

答:(C)

(二)多項選擇(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涂,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面哪種情況是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

A:公民在年老時

B:公民在疾病時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災害時

D: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

答:(ABD)

(三)不定項選擇(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涂,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面哪種情況是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

A:公民在年老時

B:公民在疾病時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災害時

D: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

答:(ABD)

五、考查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証券期貨基礎知識(可參考財金類考試大綱)和以下法律專業知識

(一)証券期貨法律

1、証券法

(1)証券法的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

(2)証券發行的條件、方式。

(3)証券上市和暫停、終止交易。

(4)証券交易的信息公開和禁止行為。

(5)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和程序。

(6)証券交易所、証券登記結算機構、証券服務機構、証券業協會。

(7)証券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條件、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

(8)証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及監管。

(9)証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性質、職責、權限。

(10)証券違法的法律責任及市場禁入制度。

2、基金法

(1)証券投資基金的種類、特征、組織形式及基金財產的性質。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組織形式。

(4)公募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

(5)公募基金的運作和信息披露。

(6)公募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及基金財產清算。

(7)公募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及行使。

(8)私募基金。

3、期貨條例

(1)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業協會。

(二)公司企業法律

1、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2)公司的設立、登記、章程、資本及股東出資。

(3)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4)公司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5)股份發行及股權、股份的轉讓。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

(7)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8)公司債券。

(9)公司的變更、合並、分立。

(10)公司的解散、清算。

2、合伙企業法

(1)合伙企業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2)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3、企業破產法

(1)破產的概念、破產原因和破產案件管轄。

(2)破產的申請和受理、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3)破產重整、和解及破產清算。

(三)民事經濟法律

1、民法總則

(1)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權利的種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形式要件和效力,民事責任。

(3)債的發生原因,訴訟時效與期限。

2、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2)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

(3)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和違約責任。

(4)合同的擔保,保証與定金制度。

3、物權法

(1)物權的概念、效力、類型、物權變動和物權的保護。

(2)所有權、用益物權的概念、特征和內容。

(3)擔保物權的概念、特征、種類和內容。

(4)佔有的概念、性質、種類、取得和消滅。

4、侵權責任法

(1)侵權行為和歸責原則。

(2)侵權責任的概念、構成、方式與適用。

(3)侵權責任的免責和減輕。

(4)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

(5)資本市場侵權行為的相關司法解釋。

5、金融法律

(1)商業銀行業務及基本規則、對存款人的保護。

(2)保險的概念、保險合同的分類、訂立和履行。

(3)票據的概念、種類和特征、票據權利的取得、消滅和行使。

(4)信托設立、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

(5)反洗錢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則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6、其他經濟法律

(1)市場競爭原則,不正當競爭行為。

(2)壟斷行為及其認定規則、調查程序。

(3)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

(四)行政刑事法律

1、行政法

(1)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費用及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

(2)行政強制的種類、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

(3)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實施機關、管轄及行政處罰的決定、執行程序。

(4)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5)國家賠償的范圍、請求人、義務機關及賠償程序。

(6)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和監察程序。

(7)信訪渠道、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

2、刑法

(1)犯罪的概念和分類、犯罪構成、犯罪排除事由。

(2)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3)共同犯罪、單位犯罪和罪數形態。

(4)刑罰種類、裁量、執行和消滅。

(5)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及其追訴標准、相關司法解釋。

(6)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及其追訴標准、相關司法解釋。

(7)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8)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五)訴訟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1、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主管與管轄、當事人、民事証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起訴和審判。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管轄、審判、執行以及証券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司法政策。

3、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強制措施、偵查、審判和附帶民事訴訟。

4、仲裁的概念和特點、仲裁機構和仲裁協議、仲裁程序。

5、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

6、立法體制、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

7、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

中國証監會人事教育部

2020年10月

來源:國家公務員局官方網站

(責編:實習生(謝怡君)、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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