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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白用”、培訓“被貸款”……“職場小白”需要躲避哪些“坑”?

2020年08月11日09:02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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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試用期“白用”、培訓“被貸款”……“職場小白”需要躲避哪些“坑”?

進入8月,應屆畢業生們開始邁入職場成為一名“社會人”,但剛剛走出大學校園的他們卻很容易落入職場“隱形陷阱”。從試用期“白用”,到培訓課“被套路”,“職場小白”們需要躲避的“坑”不少。

劉洋是今年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經過一番“海投”終於找到了工作,並和公司商議試用期3個月。“疫情期間工作不好找,公司說試用期沒工資,我想著熬一熬就過去了,於是便答應了。”但讓他無法接受的是,試用期結束公司卻拒絕給他轉正,也不支付任何工資。劉洋不願再耗下去,選擇了離職。

“之前的工資很難要回來,就當長個教訓吧。”劉洋說。

上海錦天城(天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忠琦律師表示,試用期“白用”是初入社會的畢業生們最常遇到的情況。但實際上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否則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他提示。

王忠琦說,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証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有充分依據。如存在隨意解除合同之嫌,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証責任。若不能舉証,不排除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試用期也有時間期限。”王忠琦介紹,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記者調研發現,職場還有花樣繁多的“陷阱”,甚至披上“隱形外衣”,專“坑”職場新人。

安徽的應屆畢業生小張告訴記者,他懷疑自己在不久前遭遇了“培訓貸”。小張說,自己大學畢業后通過網絡招聘平台應聘了一家通信工程公司,公司說為儲備所需人才,會安排小張進行相關業務實訓,但培訓費要小張支付,公司再以補償的形式分兩年補給小張。為了順利拿到offer,小張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就業保障及實訓合同》。

小張回憶,當時剛畢業沒錢交培訓費,公司就推薦小張貸款,並通過公司與貸款機構簽約。“這筆錢由貸款機構直接打進公司賬戶,我要負責分24期償還本息共1萬余元。我當時考慮,公司會以補償的形式把這筆錢還我,還承諾試用期有2500到3500元的工資,每月幾百元的貸款本息也在我的償還能力之內,所以就同意了。”小張說。

隨后小張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其間公司經理以微信轉賬的形式給小張轉了培訓補助1300元,但一直未發放約定的工資。“詢問后,經理卻說之前的1300元就是工資,至於培訓補償對方則提都不提。”

該拿的錢沒拿到還背上了上萬元的貸款,小張很憋屈,“但我沒有那麼多時間和精力去糾纏這個事,隻能認栽。”

除了“培訓貸”外,記者調研發現各類“職場歧視”也是招聘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記者在知乎等平台搜索發現很多關於“職場歧視”的吐槽,其中包括性別歧視、身體缺陷歧視、地域歧視、學歷歧視等。

今年5月,一名女大學生就因招聘中的“性別歧視”將公司起訴至法院,最終獲得公司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有受訪法官表示,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常直接以歧視性的事由對勞動者歧視對待,甚至還有通過隱性的差別化方式歧視勞動者。”

專家表示,近年來職場陷阱種類繁多,並不斷更新。的確有一些公司利用畢業生急切找工作的單純心理,為其“量身打造”騙局。

王忠琦介紹,“培訓貸”就是以高薪為誘餌吸引畢業生,在剛入職員工“培訓費”上做手腳。一些“被貸款”的畢業生甚至會按公司指示,以勞動者個人名義向借貸軟件進行貸款,如沒有如期還款,還會接到貸款公司的催收電話,也曾出現過貸款公司恐嚇、威脅貸款人及其親屬的情況。

多位專家、高校就業指導老師表示,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少畢業生通過網上招聘、網上簽約等方式獲得工作,更要保持警惕,了解清楚公司背景,保障自己的權益。工資條、考勤表、視頻、語言、文字、圖片等,都應作為証據保留好。

多位專家也坦言,目前畢業生勞動權益保障依然存在諸多不足。一方面畢業生法律意識欠缺,很少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另一方面,處罰力度不強、違法成本太低、訴訟成本較高等,也造成畢業生很難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勞動爭議糾紛。“一個勞動爭議案件,拖個一年半載很正常,畢業生們耗不起。有時一個案件的賠償金額隻有幾千元,如果學生在外地,往返的交通費都不夠,而對企業來說頂多就是‘把該給你的錢給你而已’。”

王忠琦等認為,高校應增加勞動法規和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教學內容,使學生系統地掌握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知識。此外,人才勞務市場以及網絡招聘平台等組織機構也應在招聘時增設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強化應聘者的維權理念。(記者白佳麗、尹思源)

(責編:郝孟佳、孫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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