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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証惹禍!9名大學生注冊三百公司卷入詐騙案

李超
2020年07月17日09:18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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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並擔任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事需承擔法律責任和風險

江蘇9名大學生注冊三百公司卷入詐騙案

“我孩子被警察帶走快1個月了,到現在還沒有回來……”來自南京的韓女士心急如焚。

6月18日,韓女士的兒子劉錚(化名)被河南原陽縣警方帶走。兩天后,原陽縣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為由將劉錚拘留,隨后給其家人送達刑事拘留通知書。

日前,9名來自南京多所高職院校的大學生,因涉嫌詐騙被河南警方刑事拘留。去年5月至8月,包括這9人在內的多名大學生在專人組織下,前往南京市江北新區行政審批局注冊公司300余家。

經查,在營業執照、公章等公司要件被組織者收走后,這些注冊的公司涉及“灰色產業”,被人利用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涉及金額巨大。

7月10日,河南原陽縣公安局辦案民警表示,該案已經成立專案組,正在偵查中,不便透露更多的情況。

注冊公司得報酬被卷入詐騙案

4月30日,韓女士接到了兒子所在學校南京交通技師學院通知:所有向該校金姓同學出借身份信息用於注冊公司的學生,都有可能被卷入詐騙案中。

再三詢問后,韓女士得知,去年暑假期間,兒子曾有一段特殊的“打工經歷”——把身份証借給同學金某開辦公司,得到報酬1000元。

隨后,他們向南京警方報警,在民警協助下,他們聯系到南京江北新區行政審批局,請求將孩子注冊的公司銷戶。江北新區行政審批局要求提交營業執照上的編號,而營業執照早已被金某收走,公司也未能注銷。

韓女士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自己的孩子與大多數涉事學生一樣,都被金某的說辭蒙蔽了。

韓女士表示,河南警方跨省拘留涉事學生,是因為詐騙案主犯在河南落網,幾個涉事學生所注冊的公司存在非法資金流入。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從學生家長處了解到,被刑事拘留的9名學生分別來自南京交通技師學院、南京技師學院、江蘇航運職業技術學院等高職院校。他們大多曾和南京交通技師學院學生金某一起,於去年暑期前往南京江北新區行政審批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公司。

南京交通技師學院涉事學生的班主任李老師說:“我們已經接受過採訪了,其他情況現在不了解。我現在什麼都不知道。建議你們去問警方。”

南京技師學院宣傳部一工作人員表示,“今天領導不在,不方便回答問題,對此事不便透露”。

江蘇航運職業技術學院學工處回應稱,對於被河南警方跨省拘留的大學生中有該校學生的消息“我們是了解的,如果採訪的話,請聯系宣傳部”。但該校宣傳部的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涉事學生曾被告知風險但拒絕溝通

這位所謂的“帶頭人”金某是南京交通技師學院在校生。多位學生家長証實,金某給予相關同學“好處費”,要求對方注冊公司,並收走了公司的營業執照與公章。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梳理工商資料發現,金某和幾位涉事學生開設的公司之間關系十分復雜,由金某直接擔任股東、監事等高管職位的公司就達6家。部分學生之間互為股東、法人,企業注冊地址也高度一致。公司類型集中在網絡科技、物流、人力資源等領域。

其中,南京暗香盈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10余家涉事公司注冊地址相同,均為“南京市江北新區星火路20號星火創業大廈2幢515室”。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實地探訪后發現,該大廈2幢沒有515室,公司疑似虛假注冊。

據與金某相識的楊先生介紹,去年的一天,金某曾向楊先生借用身份証,但沒有說明具體用途。顧慮到隱私泄露的風險,楊先生拒絕了對方。“我也是最近看新聞才知道他做的這些事,希望他早日改正,回歸正常的生活”。

南京江北新區行政審批局相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去年9月,他們已對情況有所察覺,初步排查出疑似虛假注冊企業近300家。但依照相關行政法規,在手續齊全的前提下,他們又必須給這些學生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為此,審批局向新區部分單位發函警示。

該函件顯示,他們與這些學生曾進行溝通,反復確認申請公司的行為是否出於本人意願,並告知擔任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事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風險,但對方“均明確表示自己知曉情況,也同意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業務,拒絕和工作人員過多溝通”。

截至目前,該局已接待過3名學生家長的來訪,反映情況基本一致:孩子是在某兼職群裡得知“靠辦公司就能賺錢”的消息,每配合辦理一家,就可以從“介紹人”那裡得到3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好處費,但辦理成功之后,“介紹人”也會把營業執照和公章全部帶走,具體用途不明,並承諾3個月后會統一辦理注銷。經查,3名學生已累計注冊公司47家,其中最多的一人達32家。

律師表示出借身份信息風險極大

據河南省原陽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該案已成立專案組,正在偵查中,不方便透露更多的情況。從拘留之日起30日內,警方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樊國民律師指出,當前詐騙犯罪猖狂,國家對詐騙犯罪的懲治和打擊力度也不斷加大。就本案而言,涉案學生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厘清以下幾點:在客觀行為方面,詐騙罪的成立與否主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實際參與到了詐騙行為的實施當中。如果公司注冊后主要從事詐騙活動,也要看是否參與到公司的實際經營當中。主觀故意方面,學生在注冊前是否知悉公司將要進行詐騙,同樣也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

樊國民說,從目前相關報道透露的種種信息來看,如果涉案大學生只是注冊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高管,客觀上從未參與過公司經營,僅僅是名義上的管理者,主觀上對公司被運用於犯罪的事實並不知情,不存在詐騙罪實施的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則並不構成犯罪。

樊國民進一步指出,就本案而言,涉事學生和家長當前能做的首先是注銷相關企業的登記,避免在此期間企業繼續被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同時應積極配合警方查清事實。要充分認識到個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不出售、出借個人身份信息,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証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認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証件、印章罪的認定,強調的是買賣行為,要求行為人以出售為目的進行交易。如果這些學生是在注冊公司之后將公司營業執照進行出售,則會涉嫌構成此罪。營業執照不得私下買賣,即便不構成犯罪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比如罰款。

“本案的關鍵是涉事學生是否買賣其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周浩表示,如果涉事學生對犯罪分子的行為不知情,所獲得的報酬只是開辦公司的勞務費,那他們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買賣國家公文,也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証件、印章罪。如果涉事大學生所賺取的報酬是倒賣其開辦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等所取得的盈利,則涉嫌刑事犯罪。

周浩認為,本案還處於剛被刑事立案階段,從刑事立案到刑事審判、再到最后的定罪量刑還有很長時間,最終這些大學生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還要看法院如何認定。

“這麼多大學生如此草率地出借自己的身份証件,注冊公司后將執照、公章交給他人亦不聞不問,顯示出當下高校的法治教育仍存在不足。”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張亮說。

張亮建議,高校除了通過開設法律類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加強對全體在校大學生“權利意識”“義務意識”“責任意識”的培養外,還可以以社會熱點法治新聞以及國家憲法日、全國法治宣傳日等節日為契機,引導學生在深入參與法律知識的學習和運用中切實提升法律素養。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超 實習生 左智越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何淼、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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